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办)属地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监管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
1.落实电梯制造企业安全责任
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安全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电梯制造企业应指导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维保,并对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的电梯进行主动召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
执行省地方标准《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标准》(DB42/T 1303-2017),加强电梯选型、应急救援通道、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图审机构落实责任。加强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环境、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从源头上解决选型配置不合理、底坑渗水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单位依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落实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落实电梯维保单位安全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频次和项目进行维保,并确保维保质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开展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1.加强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与受检电梯一致性核查,严格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把好电梯检验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电梯安装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制造单位提供的施工工艺施工,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安装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确保新装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电梯维保市场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和取缔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严厉打击不按规定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扰乱电梯维保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采取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方式,利用第三方机构强化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力度,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倒逼全市电梯维保质量不断提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加强电梯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1.开展电梯隐患排查整治,对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等重大电梯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保障,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乡镇(街办)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隐患整改及日常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应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必要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电梯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小区业主及相关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街道(社区)积极做好居民情绪安抚、矛盾化解等工作,维护社区稳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住宅小区电梯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时,可以委托取得电梯检验检测或者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建立电梯运行维护改造更新制度,将电梯公共广告费用和政府减免的电梯检验费用优先用于电梯运行维护修理改造,单独设账、专款专用,落实电梯经费公示制度。强化价格监督执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6.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的资金筹措机制,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7.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条件、申请程序、资金来源等事项,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施工环节质量安全可控,完善老旧住宅加强电梯矛盾化解机制,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改进电梯采购、维保模式
1.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严格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电梯采购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推动电梯制造企业延长质保期,承诺质保期内零部件供应,提供专业化、一体化服务,逐步将电梯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推进电梯维护保养电子化,逐步实现对全市电梯维保从业人员以及在用电梯维保状况的信息化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鼓励职业学校、电梯企业设置电梯维保人员培训机构,校企联合培养电梯维保技术人员,提高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
(五)推进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建设
1.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动全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在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应急处置、故障分析等方面的运用,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
2.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做好专业化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构建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为主、社会专业救援队伍为辅、消防救援为底线的三级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小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推进在用电梯轿厢无线通信信号全覆盖,保障电梯运行正常供电,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为通信运营商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供电接入等协调帮助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六)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1.依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严格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行政许可,加强电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协调督办涉及电梯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齐抓共管,促进全市电梯安全水平提升。(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平台作用,把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电梯安全工作方面履职情况作为市安委会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督导检查重要内容,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抓好电梯安全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七)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1.充分发挥电梯行业协会行业约束机制,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维保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质量安全星级评定。建立电梯经营销售、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信息公示制度,营造诚信、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电梯行业协会负责)
2.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物业协会负责)
(八)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医院、学校、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住宅小区(特别是电梯使用年限较长的住宅小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提升电梯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创新保险机制,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提升。(市银保监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县(市、区)、乡镇(街办)两级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质量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的“三无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完善政策保障
着力提升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根据本地电梯安全状况,加强经费保障,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细化人员、装备和经费配备标准,落实一线电梯安全监管人员岗位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制定电梯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力争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3.强化宣传教育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发放电梯安全教材、播放电梯安全宣传片,增设电梯安全教育课程,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全民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