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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79870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5-10-28 17:30:00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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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印发《黄石“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推动黄石“精品标准”评定工作,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标准评价机制,发挥先进标准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全市标准化整体水平,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黄石市标准化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黄石市“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黄石“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先进标准对提升质量竞争优势的引领作用,建立完善先进标准评价体系,确保黄石“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版)》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先进性,是指参加黄石“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的关键性指标具有国际、国内(省内)先进以及填补国际、国内(省内)空白等特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先进性评价,是指对申报评价黄石“精品标准”的产品(服务)所明示标准开展先进性评价的活动。该评价包括评价申请、标准比对和专家评价等过程。

第四条 根据《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版)》的规定,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抽调标准化专家库专家组织成立黄石“精品标准”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依据相关规定对标准先进性实施评价。

第五条 列入黄石“精品标准”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应是全市各领域(行业)标准化权威人士,具有专业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专家库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六条 合规合法性原则。评价受评标准具备与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方针和政策文件、强制性标准,以及GB/T 1.1、GB/T 20001.10或GB/T 28222要求的符合性。

第七条 先进引领性原则。受评标准的关键性指标水平应与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标杆指标水平进行比对,确定该标准的先进引领性。

第八条 科学客观性原则。评价受评标准的科学性、相对独立性和数据可验证性,为判断标准是否达到先进性水平、是否可以评为黄石“精品标准”提供科学、客观的评价依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黄石“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评价申请、申请受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与异议处理等环节。

第十条 申请评价黄石“精品标准”应提供标准文本、《黄石“精品标准”申报表》(附件1)和《黄石“精品标准”关键性指标对比表》(附件2),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报基本要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达到或优于国内先进水平;根据权威市场统计或行业评估,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全市)同类产品前列。

2.标准具有行业引领性或创新性,填补国内、省内技术空白。

3.等同、等效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将参评标准关键性指标与相关国际、国内先进标准指标进行比对。结合产品(服务)行业特点和当前国内外技术现状,从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对参评标准关键指标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参评标准关键性指标,形成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通过先进性评价的受评标准,专家组应确定受评标准中的关键性指标,将其与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标杆指标水平进行比对,确定该指标的先进性,填写《标准先进性评价表》(附件3)。必要时,专家组可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或现场核实;

2.对未通过先进性评价的受评标准,专家组应在评价结论中给出详细说明;

3.专家组应完成评价报告(附件4),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受评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中所有指标应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GB/T 1.1要求。

第十四条 受评产品标准内容应完整,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质量证明书等,还应包括对环境、健康、安全等可持续发展要素的响应和对用户体验的响应情况。

受评服务标准应内容完整,包括服务环境、服务人员、服务设施设备等服务质量要求,服务质量的关键指标包括功能性、经济性、安全性、舒适性、时间性、文明性等。

第十五条 关键性指标应反映受评标准在所处行业中的创新性、引领性,填补国际或国内空白,或优于同行业水平的情况。关键性水平评价要求如下:

1.若受评标准关键性指标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该标准关键性指标达到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平进行评价;

2.若受评标准关键性指标目前既无国际标准,也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依照专家组判定的国际和国内行业标杆,按照该关键指标达到的国际和国内行业标杆水平进行评价;

3.受评标准关键性指标应可以被第三方或客户检验/试验/验证。

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置

第十六条 评价结论为“先进”的标准及其经营主体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评价结论为“未达先进”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经营主体,自收到评价结论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合理处置。经核实确需重新进行审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