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关于联合发布《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
与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发展,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黄石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黄石市标准化资助与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石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0日
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引领高质量发展,鼓励我市各单位积极开展或参与各类标准化活动,完善产业标准化体系,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是指对全市范围内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实施标准化工作成效显著,达到国际(内)先进标准、质量稳定可靠、创新能力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被评为黄石“精品标准”和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标准贡献奖、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实施的资助与奖励。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推进标准化战略和标准化项目建设实施工作资助与奖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标准化资助与奖励项目及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与奖励申请条件
第四条 标准化资助与奖励适用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纳入标准化资助与奖励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五条 各类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与奖励,必须是正式批准发布实施的标准,申请资助与奖励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或实施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 “精品标准”申报基本要求。
“精品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规定,其中企业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申报基本要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达到或优于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全市)同类产品前列。
(二)标准具有行业引领性或创新性,填补国内、省内技术空白。
(三)等同、等效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 在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中成效突出,能较好体现经济、生态、社会和质量等效益。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的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资助与奖励的项目和标准。
(一)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满一年以上,并经专家组评定为“精品标准”的,一次性分别奖励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修订标准的奖励按照制定标准奖励金额50%实施。已获“湖北精品”奖励的标准不再重复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最高分别奖励 10万元、 5 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最高分别奖励 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对创建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最高10万元、5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最高5万元、3万元。
第四章 资助与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与奖励项目的受理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二季度受理申请,第三季度完成审核、评定、公示等工作,出具“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
第十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资助与奖励项目提交材料:
(一)《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标准化项目完成的确认文件或证书。
(四)项目的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五)“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
(六)其他与申请资助与奖励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资助与奖励申请: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2年内因安全、环境保护等强制标准未达标或其他质量问题被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地方标准与企业、团体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缺乏标准实施主体或未取得实际效益;标准内容重复交叉;不能体现先进适用性;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拟定资助与奖励项目。
第十五条 资助与奖励项目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如有异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费补贴和标准化创新研发技术人员的奖励。
第十七条 获标准化资助与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标准化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重复申请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终止其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制定相关资助与奖励办法,对其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和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名称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邮箱 | |||
申请额度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开户名称 | ||||
申报资助与奖励项目名称及等级 | ||||
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获同类资助或奖励情况(可另附相关证明 材料) | ||||
申请单位 意见 |
(盖章) | |||
市标准化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相关链接:关于《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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