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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39069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石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黄市监〔2020〕56号

正文

关于印发《黄石市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各药品零售连锁公司

按照疫情防控群策群力、群防群控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管理,抓好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从严从细精准落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石分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签署了《黄石市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石市医疗保障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石分局            

                                           2020年11月18




黄石市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为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管理,有效应对风险等级调整,将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纳入信用监管综合治理体系,实施疫情防控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部门间联防联控合力,提升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的诚信水平,推动常态化防控措施从严从细精准落实。据疫情防控有关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要求,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石分局、黄石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就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信息共享共用、执法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共识,特签订如下合作备忘录: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信息共享原则。

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坚持合法、安全、保密义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信息发布相关要求,精准信息互通、交换与共享。

(二)信息共享范围。

药品连锁总部制疫情防控的措施方案,以及开展的培训宣传、督查指导等情况,药店因疫情防控不力被通报、约谈、曝光、处罚等情况;针对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制发的有关指令性文件制度等情况;药品零售企业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情况。

(三)信息共享途径。

部门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人任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座谈会,相互通报合作备忘录落实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研究部署新的合作内容。日常性工作,各部门联络员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载体进行适时沟通交流。

二、加强执法协同监管

(四)整合检查计划。

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双随机”监管总体要求,部门间结合各自监管工作,可以通过联席会议,整合连锁门店延伸检查、药店督查和各类检查,协商制定“双随机”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将疫情防控常态化检查纳入重点内容,合理安排,统筹部署。

(五)联合执法检查。

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工作衔接机制,形成依法履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工作格局。对疫情防控中涉嫌失信违法行为,依照各自的职责职能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针对性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必要时,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增派专业力量,协助市、县各级药品监管联合检查。

三、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六)联合惩戒原则。实施联合惩戒的药品零售企业,联合检查是重点,部门检查为补充,依法依疫情防控要求准确认定。部门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严受限”的药品经营及疫情防控信用体系。

(七)失信等级分类。

1.疫情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在各类检查中发现药店有以下情况,分别评定相应失信等级。

一般失信:从业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或未劝导进店人员正确佩戴口罩,环境卫生差,无消毒记录,未查验健康绿码。

较大失信:未对进店人员测量体温,未劝导进店人员扫“东楚通”二维码。

重大失信:未严格执行“三类药”(治疗发热、咳嗽、感冒类药)实名制登记销售制度(包括漏登或缺项目)。

特别失信:发现旅居境外、中高风险地区出入史、体温≥37.3℃顾客而没有执行“三报告”制度(社区、市场监管部门、连锁总部),没有劝导发热病人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2.疫情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在各类检查中发现药店有以下情况,分别评定相应失信等级。

较大失信:从业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或未劝导进店人员正确佩戴口罩,环境卫生差,无消毒记录,未查验健康绿码。

重大失信:未对进店人员测量体温,未劝导进店人员扫“东楚通”二维码。

特别失信:未严格执行“三类药”(治疗发热、咳嗽、感冒类药)实名制登记销售制度(包括漏登或缺项目);发现旅居境外、中高风险地区出入史、体温≥37.3℃顾客而没有执行“三报告”制度(社区、市场监管部门、连锁总部),没有劝导发热病人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3.疫情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在各类检查中发现药店有以上情况,均评定为“特别失信”。

(八)联合惩戒措施。

1.“一般失信”行为,责令改正; “较大失信”行为,责令改正、告诫;“重大失信”行为,责令改正、通报、约谈、立案调查;“特别失信”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扣除医保考核分值、移交公安部门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对疫情防控失信行为适时曝光,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治理,扩大药品零售企业信用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营造疫情防控良好社会氛围。

3.屡教不改的,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系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追究连锁总部责任。

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未尽事宜,及时共同磋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