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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支持,为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明确主体

(一)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在所在街道(片区或社区)的指导下成立增设电梯自改委,自改委成员可以是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也可以是同意增设电梯的部分业主。自改委是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后期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按照《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9〕18 号)中的“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的规定确定后期使用管理单位,并订立书面协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三)监管主体。城区人民政府是增设电梯的监管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报核准、项目监管等工作。

(四)施工主体。由实施主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二、实施流程

(一)城区政府初审。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城区政府提出申请,城区政府应在收到增设电梯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指定具体部门牵头,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城区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出具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意见。

(二)制定设计方案。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立面、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征求意见。街道(片区)或社区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和书面协议等,并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经公示,对增设电梯事项无异议的,由实施主体将设计方案提交各城区政府。

(四)城区政府组织审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城区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住建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五)工程施工。经审查同意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施工图纸,并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六)竣工验收。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段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实施主体向已确定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交付。

三、政策保障

(一)自愿申请与充分协商相结合。增设电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自愿申请并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涉及占用专有部分的,应同时征得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简化审批程序。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做日照分析,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协商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相关业主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财政补助资金,每部电梯,按照每层 5 千元但最多不超过5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50%,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4.其它符合规定的资金。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费用分摊以及对受到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有增设电梯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