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局,综合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决策部署,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的要求,全面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统筹推进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重要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环境变化的新趋势,科技变革和产业革命带来的新挑战,要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的新战略定位,充分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具有重要意义,要强化监管执法、提高监管效能、严管竞争失序,多措并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创新促进发展,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围绕重点工作,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取得新成效
(一)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严格对照整改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意见建议。围绕强化公平竞争法治意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新兴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等重点任务,认真研究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18类问题、22类建议,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明确整改措施、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将执法检查报告要求逐项落实落地,切实将执法检查要求作为在新发展阶段承担新使命、展现新作为、新风貌的重要任务和工作动能,一以贯之、持续推进。
(二)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行动。自2024年5月到12月,开展全市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整治重点,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人群,聚焦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难点、堵点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提高法律震慑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是突出重点行业。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更好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大对重点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加强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商誉保护。依法查处医药购销企业不正当营销行为。着力规范医疗美容等医疗服务行为。
二是突出重点区域。针对集贸市场、校园周边、车站、码头、高速路沿线服务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制售仿冒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集中多发问题,加强监管执法,抓住关键,加大对区域内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巡查力度,汇聚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净化市场环境。
三是突出重点时段。针对节假日、重大庆典、交易展会,以及“双11”“6.18”网络集中促销期间,百姓消费需求增加、集中释放,违法促销、虚假宣传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以重点时段为重要监管着力点,提前部署,密切关注,加大检查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违法促销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商业炒作行为,着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节日消费环境,全面促进消费。
四是突出重点人群。聚焦“保健”市场、校外培训机构、学生消费品市场的仿冒、虚假宣传突出问题,全力服务农民、儿童、学生、老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学习需求,围绕群众投诉举报量多、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执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重点人群利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积极探索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方式,完善保护规则,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满足企业对商业保护的迫切要求,激发企业研发热情,为企业创新活力赋能增值,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激发高质量发展的优势产业,催生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产业、科技密集型企业的保护力度,鼓励企业依法积极维权,快速响应企业维权诉求,查处一批商业秘密侵权典型案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社会威慑,构筑商业秘密保护高地。推动建立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推行重大案件督办、联合办案等制度。
二是加强普法宣传。针对高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反映的商业秘密被侵权呈多发趋势,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力度,重点对新经济领域企业、中小微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着力解决员工流动导致泄密频繁、泄密手段多样化、投诉举报“举证难”等问题,指导企业加强商业秘密自我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三是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突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扩大示范效应,持续深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建立更大范围、更多层次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立体保护示范模式。推动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规范化,积极总结经验,推动建立各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标准,争创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
三、加强组织协调,务求工作实效
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作为,勇于探索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公平竞争的难点、堵点问题,推进工作提档升级、提质增效。
(一)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推进计划,加强督导检查,提升工作精细化水平,稳妥有序、整体推进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加强指导,开展对系统内执法人员培训。
(二)加强机制建设。坚持打建结合,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和社会共治治理体系。邀请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参加培训和研讨,加大政策研商和问题研究力度。大力强化竞争政策倡导,推动竞争政策实施。
(三)形成执法合力。各地要及时协调和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挥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优势,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联合执法。适时开展区域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增强警示震慑效应,持续释放严监管信号。
(四)做好统计报送。建立和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建立重点案件查办工作台账,对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局转办、交办、督办以及自行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实时跟踪查办进展,加强指导调度。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照附件表格,从今年5月开始,每月22日前将执法专项行动统计数据、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报送市局(价监竞争科),同时报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案件的处罚决定书等信息,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联系人:苏成擘;联系电话:0714-6215825;邮箱:117973742@qq.com。
附件:1.2024年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整治重点
2.2024年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附件1
2024年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整治重点
一、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
1.平台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二选一”,实施限流、屏蔽、流量劫持、数据杀熟、捆绑软件、恶意不兼容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或者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用户评价、以恶意好评触发电商平台惩罚机制、虚假营销、虚构流量数据、虚构交易互动数据、对经营者自身或其商品(包含服务,下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利用新技术手段、新媒体、新型销售模式开展虚假宣传的行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专门软件工具“刷单炒信”。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加强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商誉保护
4.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APP名称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利用电商平台、朋友圈、短视频等新型渠道销售仿冒服装、日用品等民生重点商品。
5.经营者、平台企业对同行业竞争者通过雇佣专业“水军”、“黑公关”等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三、严厉打击违规商业炒作行为
6.利用庆祝活动宣传报道或者领导人讲话内容等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假借“特供”、“专供”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7.利用会销等方式,对与庆祝活动相关的工艺品、纪念品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严厉打击违法促销行为
8.线上促销活动中促销信息公示不明确。采用欺骗性的手段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9.利用“进店送”“扫码送”开展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线上线下促销中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大力查处医药购销企业不正当营销行为
10.在医药购销过程中给付“回扣”。捆绑推销药品耗材。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重点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等商业贿赂行为。
11.疫情防控物资出口企业在获取相关生产资质、参加招投标及供应商审查、签订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销售、目的地货物通关、外方质量抽查等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着力规范医疗美容等医疗服务行为
12.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与通过店堂、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有关美容效果的承诺不一致的行为。对美容效果作缺乏科学依据或者支撑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聘请网红等代言人进行直播宣传,代言人利用话术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诱导消费。
13.通过搜索引擎、生活服务类平台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标识、误导性宣传等多种混淆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其他知名医疗机构存在关联,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4.以超低价格吸引顾客上门,再通过话术诱导推荐消费者购买高价套餐的行为。
15.未经授权使用“协和”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字号或简称,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医院商品,或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宣称知名医院专家、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方式,对经营者或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中医药服务领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6.在农村、城乡结合地区生产销售仿冒农资产品,其他日用品等商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17.以“保健”为名推销普通商品、伪高科技产品、保健理疗产品等,宣称有疾病治疗或预防功能等侵害老年、病弱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18.校外培训机构、在线培训机构、早教机构等对师资、培训效果等作夸大、不实宣传的行为。擅自使用少先队标识标志、对近视眼镜功效作虚假宣传的侵害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的行为。
附件2
2024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 | 单位 | 数量 | ||||
开展宣讲、培训、合规指导 | (次数) | |||||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 | (个数) | |||||
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 | (次数) | |||||
反不正当竞争立案及案件查处情况 | 立案数(件) | 结案数(件) | 案值 (万元) | 罚没金额(万元) | ||
合 计 | ||||||
互联网、数字经济、平台经济领域 | 小计 | |||||
仿冒混淆行为 | ||||||
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 | ||||||
商业诋毁行为 | ||||||
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医药购销、医疗美容服务等领域 | 小计 | |||||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 ||||||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 ||||||
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商业标识等仿冒混淆行为 | ||||||
借“保健”之名的虚假宣传行为 | ||||||
中医药领域虚假宣传行为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违规商业炒作 | 小计 | |||||
利用庆祝名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 ||||||
假借“特供”“专供”等名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教育领域 | 小计 | |||||
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 ||||||
近视防治相关虚假宣传行为 | ||||||
擅自使用少先队标识标志行为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农村地区、涉农商品 | 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
促销行为 | 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
注:数据为累计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