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度束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18〕7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局出台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各机关科室内部起草或者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
(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
(三)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四)涉及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以下四类文件不需要审查: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三是过程性文件;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查机构和程序
(一)审查机构:市局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机关科室负责人、法律顾问为成员。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价竞科科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专门负责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审查程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机关科室在起草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 1),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与制定政策措施的其他材料一起按公文流程呈报,并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本机关单位牵头实施的,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代市政府拟订、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各机关内部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竟争审查。
三、审查标准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竞争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科室、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争程序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的科室应当说明适用例外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的科室要逐年评估适用例外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涉企政策出台的必要条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涉企政策措施。
(二)做好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本机制实施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各科室要结合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不定期对本科室拟定或实施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清理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三)落实责任主体,加强执法监督。各机关单位科室负责人为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责任主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由各相关科室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备案。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查实后要追究相关责任。
(四)做好信息汇总。各机关单位科室应严格按照内部审查工作流程进行审查,每年年底将各自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报价竞科。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2.《公平竞争审查流程图》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