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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64532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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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约谈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

现将《黄石市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约谈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814

黄石市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约谈工作制度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规范有关单位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约谈是指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条 约谈目的:通过约谈机制,督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和落实审查责任,加强对各地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原则,防止和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三条 约谈主体: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条 约谈对象: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流程:一般包括约谈准备、正式约谈、约谈记录、后续跟踪等环节。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局或者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一)对已发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

(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起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牵头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内容:通常包括听取被约谈方的情况汇报,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当自被约谈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改进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约谈通知书》制发机关,被约谈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线索、通报其有关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并提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议等措施。

第九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将被视为约谈对象。

第十条 约谈机关应建立健全约谈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约谈过程、结果及后续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