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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39072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黄市监〔2026〕2号

正文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已经市局2026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督管理组织的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市级监督抽查)市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包括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送达与转交、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查处、技术帮扶、信息发布等处理活动。

监督抽查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法应当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后处理工作,按职责承担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送达与转交、异议处理、技术帮扶、信息发布、工作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全市监督抽查案件查办工作,对监督抽查中立案查处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进行督查督办,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处罚疑难案件会商等工作;按职责承担市局相关科室和市辖区(不含新港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交的监督抽查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以及对相关生产者、销售者的后续监管工作;按职责承担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送达、异议处理、责令改正、整改复查、违法行为查处、技术帮扶、信息发布、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检验机构、抽样机构根据市局委托,承担检验结果的寄送、统计分析、异议复核等工作。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分析查找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并限期整改,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不合格产品处置和整改复查等工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整改,依法采取相关必要措施。

第二章  检验结果转交与送达

第四条  受市局委托的检验机构应按照“即抽、即检、即报告”的原则,在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尽快将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市局,并将检验结果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五条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市局自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尽快将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等文书资料送交被抽样生产者(含样品标称的生产者,以下统称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样品属于通过网络抽样方式购买的,还应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市局自行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及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告知检验结论,自然启封备用样品或者检验机构退还的样品。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时,应通过中国邮政寄送并确认签收情况。未成功签收的,应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取得联系并再次寄送。仍未成功签收的,由市局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以上均无法送达的,由市局公告送达。

第三章  异议处理

第六条  对监督抽查事项存在异议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其授权委托人(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提出异议申请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证明被抽样产品合格的相关材料;

(二)对抽样过程、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标准技术文件等证明异议理由成立的相关材料;

(三)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产品包装或者实物比对、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销售记录和凭证等证明异议理由成立的相关材料;

(四)对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够支持异议理由的相应材料。

第七条  异议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市局应组织原检验机构、抽样机构分别对检验项目、样品是否具备复检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经研究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市局应向异议申请人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结果通知书》告知复检有关事项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要求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并向原抽样机构、复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任务书》,明确复检任务和要求。

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结果通知书》7日内,到指定地点与原抽样机构人员核对确认备用样品,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书》,办理复检手续。

异议申请人、原抽样机构人员均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符合复检条件的,原抽样机构负责在7日内将备用样品移交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收到备用样品后,应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经研究不需要复检或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市局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结果通知书》中告知异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及理由。

第九条 异议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复检或调查核实工作,维持原检验结论:

(一)隐匿、转移(更换)、变卖、损毁(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

(二)未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7日内办理复检手续或拒绝配合复检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样品核对确认的;

(四)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但不配合调查核实,导致调查核实工作无法开展的;

(五)撤回异议和复检申请的。

第十条  市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复检结论不认可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市局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移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异议申请人对抽样过程提出异议的,市局应根据异议申请人、原抽样机构、原检验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论证。

异议成立的,撤回原检验结论,并适时组织重新抽样检验;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第十三条 异议申请人对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提出异议的,市局应调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评估,由专家出具书面参考意见。

异议成立的,撤回原检验结论;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市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书面回复调查核实情况。

异议成立的,抽查结果不公开异议申请人信息;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第四章  不合格结果处理

五条 监督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局在异议处理期届满后7日,尽快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单位)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市内)。被抽样生产者为外市的,向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市外)》。有关信息应抄送消费品召回管理机构,由其开展缺陷线索分析。

市局收到上级或者外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在3日内向后处理单位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市内)》。

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 市局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转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迅速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后处理单位、执法稽查机构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第十六条  后处理单位应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后15日内,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改正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关于不予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可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后处理单位、执法稽查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发现辖区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还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第十八条  市局应将市级监督抽查结果信息推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信息申请信用修复。

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后处理单位应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五章  整改和复查

第十九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一)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二)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措施完成整改工作;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配合生产者查明不合格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处理单位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使用者停止使用

(四)对因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并向后处理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根据后处理单位要求,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向后处理单位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申请整改复查

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销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进行整改。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二十条  后处理单位应在接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交的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整改复查包括复查检验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后处理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和复查检验。不合格产品已停产的,可抽取同类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后处理单位在接到检验机构的复查检验报告后7日内向受检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复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后处理单位参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应对整改方案进行逐条核实,对改正措施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对整改结果和产品质量状况予以评估,对质量追溯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上予以记录。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后处理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后处理单位应根据复查检验结果和现场检查验收情况,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复查结论。对实施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通过且复查检验未发现不合格方可视为整改复查合格。

产品仅标识(标签、标志)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法定要求导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后处理单位在核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时,能够判断其整改后的产品标识(标签、标志)符合相关标准或法定要求的,可直接认定其复查合格。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或者复查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后处理单位应在整改复查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并报送市局,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抽样生产者或销售者整改报告、复查检验报告(如有)、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立案审批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市局可通过门户网站、官方政务新媒体等途径统一向社会发布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未经市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泄露市级监督抽查信息。对涉及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类、日用消费类监督抽查信息,还应组织相关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必要时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发布的信息应客观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抽查产品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产品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三)不合格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不符合项;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销售者信息: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

2.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

4.整改复查合格前,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

5.连续两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6.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未依法依规进行召回处置的

(五)其他应当发布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监督抽查发现存在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多次不合格等情形的,市局可使用“三书一函”(提醒敦促函、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以及督促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根据市局委托,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制发《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分析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并给出改进建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技术专家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现场指导、组织质量分析改进会议、开展技术培训等帮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后处理单位应将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后续跟踪检查和抽查。对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持续开展抽查。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三十条后处理单位应及时将后处理情况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将后处理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后处理案卷材料为不合格结果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复查申请书、复查检验报告(如有)、复查结果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有)等。

第三十一条后处理单位应每年开展后处理案卷自查、评查。市局适时组织开展后处理案卷评查,并对各地后处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后处理案卷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范性。后处理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合理合法,案卷的整理、分类、编目、装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完整性。案卷是否包含了应有的文件、资料、记录等,有无缺失重要内容;

(三)真实性。案卷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有无篡改、伪造等情况;

(四)准确性。案卷中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数据、事实、表述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三十二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各部门应妥善保存结果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文书等有关材料、证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或者收到外埠移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使用的专用工作文书格式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中所称“日”为公历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后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2.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结果通知书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任务书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书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市内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市外

8.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

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申请

11.整改复查检验委托书

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

1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登记表

14.后处理工作档案封面及案卷目录参考模板


相关链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