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政府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条、《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第四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获取。市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第四条规定: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其中第2、3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第4、5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事项如下:
1、受理机构:市电子政务办;
2、办公地址:市政府办公大楼;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714-6359243;
5、传真号码:0714-6359500;
6、通信地址:团城山杭州路88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7、邮政编码:435003;
8、电子邮箱:hszfxxzx@163.com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黄石市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申请表》、《黄石市政府信息公开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表》(式样附后)。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 黄石"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网络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 黄石"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电话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当面申请。受理机构受理时,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处理
(1)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商请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填写登记表,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登记表要注明受理件序号、受理时间、受理内容、受理责任人、回复时间、回复方式、回复满意度等事项。
(3)答复
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市政府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制作公开告知书,指引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④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制作公开决定书,指引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⑤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市政府掌握范围的,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制作不属市政府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制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⑦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三、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务公开投诉中心投诉,有关事宜如下:
1、投诉电话:0714-6516110;
2、办公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4、通信地址:延安路28号,黄石市政务公开投诉中心(免付邮资);
5、邮政编码:435000;
6、电子邮箱:hbhszwgk@sina.com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或省政府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违反《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凡违反《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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