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陆区三圆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EYNQ51F
住所(住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万达商业广场室内步行街3F层3050、3051号商铺
经营者:张磊
2022年10月8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下陆区三圆餐饮店未获得生食类制售许可在美团平台上生产销售三文鱼刺身和花生拌鱼皮菜品。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下陆区三圆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查阅店内菜单和结账单小票发现有三文鱼刺身正在销售,我局对下陆区三圆餐饮店法定代表人张磊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过程中表示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况属实。
经查,下陆区三圆餐饮店于2021年11月开业,在未取得生食类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店内销售三文鱼刺身和花仁拌鱼皮两种菜品,三文鱼刺身售价为128元/份,花生仁拌鱼皮售价为36元/份,其中三文鱼刺身是切块后直接食用,花生仁拌鱼皮为包装好的半成品,开水加热后食用,店内有专间专门处理以上菜品。另查明,当事人在在美团平台上有优惠卷销售,顾客购买后可以到店内使用,美团平台内238元的四人特惠套餐里包括花仁拌鱼皮,该套餐半年内共销售16份,该店没有外卖服务,并且线下销售的菜品没有制作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结账单小票5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生食类菜品的违法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超越许可范围销售生食类菜品的违法事实;
4、美团平台店铺菜单照片复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已将凉菜菜品下架;
5、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查询结果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2023年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该规定,构成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 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 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 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 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 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 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 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 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 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 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