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于2020年7月21日面向各地各部门、重点向全市40个责任部门征求修改意见。
经过近3个月的意见征求,其中27个部门无意见,13个部门提出有关修改意见37条,采纳35条,未采纳2条(详见下表)。一是市住建局建议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第155项(讨论稿第37项)改革事项的具体改革举措,未予采纳的原因是改革举措只可更加优化,不可删减。二是市应急管理局建议删除《方案》征求意见稿第294项(讨论稿第317项)改革事项,未予采纳的原因是改革事项由中央层面设定,不因暂无此类企业便作删除。
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公开如下: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用情况 |
1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无意见 | |
2 | 市委网信办 | 无意见 | |
3 | 市委机要和保密局 | 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
4 | 市民宗委 | 1.将省级层面第1项的审批层级“省市县级”修改为“市县级”。 2.将省级层面第1项的我市责任单位“市民宗局”修改为“市民宗委”。 | 已采纳 |
5 |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 | 1.第424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425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在国家、省级,建议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改为“实行告知承诺”,无具体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第427项“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审批权限在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我委无审批权限,建议修改。 3.428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我委无审批权限,建议修改。 | 已采纳 |
6 | 市教育局 | 无意见 | |
7 | 市科技局 | 中央层面第85项,省级层面第10项、11项的主管部门分别为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未承担有关审批职能,也未开展有关业务,建议将市科技局从牵头单位中删除。 | 已采纳 |
8 | 市经信局 (市委军民融合办) | 1.中央层面第23-24项、88-92项、97项、99项共9项审批权限在省级通信管理局,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业务。 2.中央层面第86项、87项共2项审批权限在省级盐业部门,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业务。 3.中央层面第93项、98项、100项共3项审批权限在工信部,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业务。 4.省级层面第5项-7项的审批权限在省委军民融合办,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业务。 | 已采纳 |
9 | 市公安局 | 无意见 | |
10 | 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
11 | 市司法局 | 无意见 | |
12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
13 | 市人社局 | 无意见 | |
1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林业局)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级资质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管理,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级资质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管理,乙级丙级资质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不负责上述资质审批管理。 2.第130、133项属自然资源部职责权限,第131、132项按部、省级制度落实。 | 已采纳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16 | 市住建局 | 1.中央层面第5项、6项、37项-44项、152项-154项、156项-160项的审批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住建部门,建议取消。 2.中央层面第38项中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认定由市城管委负责。 3.中央层面第45项征求市城管委意见。 4.中央层面第155项具体改革举措建议修改为: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对于能与登记手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 5.中央层面第161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建议征求市城管委或市场监督局意见。 | 第1、2、3、5条采纳,第4条未采纳。 |
17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央层面第172项、192项的牵头部门建议改为黄石海事局。 | 已采纳 |
18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1.中央层面第53项、193项的审批权限分别为省级、国家水利部门,市级无权受理办理和作出审批决定。 2.第195-197项无意见,将市水利水产局改为“市水利和湖泊局”。 | 已采纳 |
19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20 | 市商务局 | 无意见 | |
2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体育局) | 1.建议第58项旅行社设立许可审批层级修改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设定依据增加《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下放旅行社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通知》、《黄石市旅发委《关于委托下放旅行社审批等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2.建议第75项、76项的牵头单位修改为市新闻出版局。 3.建议第250项的改革事项修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修改为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设定依据增加《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4.第253项的改革事项修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修改为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设定依据增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5.第254项的改革事项修改为“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修改为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设定依据增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6.第256项的改革事项修改为“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修改为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设定依据增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7.第476项至484项的我市牵头单位建议修改为市文旅局。 8.第521项、522项的我市牵头单位建议修改为市新闻出版局。 | 已采纳 |
22 | 市卫健委 | 无意见 | |
23 | 市应急管理局 | 1.中央层面第3项、22项属于消防部门职责,建议将我市牵头单位改为市消防支队。 2.第291项的监管部门为市发改委。 3.第293项监管方面,我市管辖区域不临海,无海域面积,无海洋石油天然气行业,建议删除此项或不确定我市牵头单位。 4.第294项的监管方面,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于2017年全部退出生产,建议删除此项。 | 第1、2、3条采纳,第4条未采纳。 |
24 | 市城管委 | 1.中央层面第45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建议将牵头单位由市住建局修改为市城管委。 2.第161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举措中提出“可不再提供相关材料,但需验证核实”,牵头单位由市住建局修改为市城管委。 | 已采纳 |
25 | 市统计局 | 无意见 | |
26 | 市医疗保障局 | 无意见 | |
27 | 市人防办 (市地震局) | 无意见 | |
28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第405、406项的牵头单位修改为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已采纳 |
29 | 市政务服务和 大数据管理局 | 无意见 | |
30 | 黄石海关 | 无意见 | |
31 | 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
32 | 黄石海事局 | 无意见 | |
33 | 市气象局 | 无意见 | |
34 | 市烟草专卖局 | 无意见 | |
35 | 市邮政管理局 | 无意见 | |
36 |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 无意见 | |
37 | 黄石银保监分局 | 1.事项清单中涉及银保监会系统的改革事项共28项(第379-406项),经请示湖北银保监局,目前涉及银保监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只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不宜单独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2.第405、406项不属于分局行政审批事项。 | 已采纳 |
38 | 市消防支队 | 无意见 | |
39 | 市广播电视台 | 无意见 | |
40 | 黄石供电公司 | 无意见 |
相关链接:关于征求《黄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http://scjg.huangshi.gov.cn/gzhd/zjdc/202101/t20210114_7529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