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专利业务办理
(一)业务范围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专利代办处委托,提供专利业务咨询、专利费减备案、专利费用查询及缴费信息填写指导、专利优先审查文件预审、专利质押登记文件预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文件预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理、专利检索查询和相关统计网上自助服务等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
(二)服务内容
1.专利业务咨询及办理;
2.专利费减备案、专利费用查询及缴费信息填写;
3.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文件预审;
4.专利质押登记文件预审;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文件预审;
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理;
7.专利检索查询和相关统计网上自助服务等
(三)专利申请流程图
(四)专利常见业务申请材料
1.专利申请
①受理条件: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②申请材料: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附图(必要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专利费减备案及申请
①专利费减备案:个人请求人提交个人上年度的年度收入证明或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请求人提交企业的上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②专利费减申请:专利申请时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请求书中勾选“全体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并写明费减备案时使用的证件号码;申请后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
3.专利优先审查申请
①受理条件: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且应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请求优先审查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已足额缴纳专利申请费,并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②申请材料: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案件是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4.专利质押登记申请
①受理条件: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共同提出;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②申请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委托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①受理条件:许可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利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专利权利人,或者是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对于共有专利权的部分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对于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被授权的范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②申请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内容应当打印,并且由许可人和代理人共同签章或签字,许可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表可以仅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6.专利转让申请
①受理条件: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机构可以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②申请材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当事人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而订立的书面合同、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
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理
①受理条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明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②申请材料: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无委托人可不提供)、被请求人信息、专利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证据材料清单等。
8.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
①受理条件:专利授权公告之后(含公告日当天),专利权人或社会公众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②申请材料:《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五)注意事项
1.上述专利业务,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文件;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通过受理窗口当面提交或邮局邮寄的方式提交。
2.各式申请表格的下载以及更多关于专利业务方面的问题,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服务—政务服务平台或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访问了解详情。
二、商标业务办理
(一)业务范围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窗口受理申请人直接提交的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受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
(二)服务内容
1.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
2.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后续业务申请受理工作;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4.商标受理相关业务咨询工作。
(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
1.商标注册流程简图
(四)商标常见业务申请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
①受理条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填写并打印《商标注册申请书》。
②申请材料:《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附送相关文件。
2.商标续展申请:
①受理条件:申请主体为商标注册人,商标受让人或接受注册商标移转的当事人也可提出续展申请;为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日在法定期限内。
②申请材料:《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商标变更申请:
①受理条件: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根据需要提出。
②申请资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或《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变更注册人名称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例如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开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并在空白处盖章。
4.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申请请:
①受理条件: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转让;移转当事人凭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提交移转申请。
②申请材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转受让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5.商标许可申请:
①受理条件:许可备案材料由商标注册人提交; 许可商标为注册商标。
②申请材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①申请质权登记: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②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证据材料、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③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④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承诺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注意事项
1.办理商标相关业务时,需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其他申请材料,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线上提交,也可通过窗口或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2.申请书中“申请人地址”只能填写营业执照地址,“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可填写实际收信地址;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填写通讯地址。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标注统一社会用代码如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自然人请提供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3.各式申请表格的下载和更多关于商标业务方面的问题,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服务—政务服务平台或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访问了解详情。
三、地理标志业务办理
(一)地理标志常见业务申请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①受理条件: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可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受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
②申请材料: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包括:a.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b.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申请人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c.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d.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e.产品名称长期持续使用的文献记载等材料;f.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g.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息。
(4)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5)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2.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
①受理条件:申请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②申请材料:《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①受理条件: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
②申请材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核验报告、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申报产品地理标志标准(首次申报)、申报产品近2 年CMA/CNAS 认证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变更证明(如企业变更)。
(二)注意事项
1.办理地理标志相关业务时,请求人需按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对于同意申报的申请请求,将相关文件、资料、初审意见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2.各式申请表格的下载和更多关于地理标志业务方面的问题,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访问了解详情。
四、常用网址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
3.黄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http://scjg.huangshi.gov.cn/zwfw/zscq/index.html
4.常用表格下载网址
专利: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商标: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地理标志: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95/index.html
五、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园博大道289号黄石市民之家二楼F区
联系电话:0714-65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