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19年度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12-12

2019年以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今年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湖北欧蓓莎国际商城”和户外媒介发布含有“投资零风险”、“年收益9%以上”、“保底收益 增值回购”、“总价立返40%,每年>6%保底收益,十年130%回购”、“投资有保障”、“零风险 高回报”等内容的广告,含有明示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极易诱导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消费者的理性判断,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11月,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二、中国某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营业场所发布含有“流量不限量全国自由享”全国流量不限量”、“全球流量不限量”等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经查,当事人宣传的“流量不限量”是有限量的,当流量超出后即作限速处理,且超出后需缴纳0.29元/MB才能继续享受上网服务,当事人宣传的“全球流量不限量”实际上不是全球流量,而是国内流量,只是包括港澳台地区,流量也是有限制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19年6月,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三、黄某学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在武汉路41号经营的“微远教育”培训机构(未办理相关证照)经营场所发布含有“黄石市二〇一三年度优秀民办学校”、“黄石市二〇一四年度优秀民办学校”、“黄石市第二届最受市民欢迎优秀民办学校”、“2017年度优秀民办教育机构”等荣誉内容的广告。经查,上述荣誉被授予对象是位于延安路56号的黄石市微远教育培训学校,而非当事人位于武汉路41号的教育机构获得,该行为偷换概念、混淆视听,足以对一般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相关服务造成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19年3月,原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四、大冶某口腔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公司网站页面发布的含有“专于种植,精于正畸”、“网络预约--可享受免费挂号、免费口腔拍片检查”、“在线咨询、申请免费检查”、“口腔热线400-9002990”等内容的弹出式广告无法通过点击“×”关闭标志彻底一键关闭,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9月,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千元。

五、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营业厅的传单、海报、LED显示屏发布含有“冰激凌融合套餐”“一人付费全家共享、100M宽带、全国流量无限流量”等内容的广告。经查,该套餐共有4款,其中99元/月、129元/月的套餐和199元/月、398元/月的套餐分别在使用20G和40G全国流量后将被限制网速至7.2兆/秒,仅能简单浏览网页。当事人的行为有明显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实际也造成了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19年7月,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六、黄石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营销中心店堂、印刷品、墙体、路灯及微信公众号“鄂东南国际商贸城”等媒介发布有“鄂东南国际商贸城……阳新县十年内唯一一家专业综合商贸市场”、“家居流通业领袖品牌”、“投资稳赚有保障”、“史上最低价”、“3年30%高额投资回报 即买即收益”、“投资商铺硬道理 3年净赚35-80万,5年百万增值有依据”“买建材中汽车、品牌冰箱、品牌空调”等内容的广告,存在使用最高级用语、对未来的投资收益作出保证性的承诺、不正当有奖销售等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有关规定。2019年4月,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七、大冶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大冶市新街口电子显示屏发布含有“松花粉中包含有200多种营养元素、22种氨基酸、15种维生素、30种矿物质、100多种酶、类黄酮、核酸、单糖、多糖、不包含脂肪酸、卵磷脂”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广告中宣称的产品成分信息,其广告中声称的商品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19年11月,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6万元。

八、姜某艳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经营场所悬挂的喷绘印刷品发布“10分钟内消除乳腺增生、小叶增生、乳腺肿瘤等功效”内容的广告,含有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19年4月,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