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修订印发《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进一步规范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我局对《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黄市监〔2019〕4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进一步规范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自主创新能力较为突出、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公正、跟踪管理”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示范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及生产经营全过程;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重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转让许可、专利产品备案、专利导航等工作,积极建设或使用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或平台;
(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研发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近两年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持续增长,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行为,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
(五)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销售收入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并且保持连续两年盈利,产品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位于全市同类产品前列,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六)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申请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投入)较上年增长;
(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近两年未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八)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近两年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九)申报截止时间前,未被认定为国家、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局根据示范企业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请示范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等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
(五)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开展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七)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八)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县(市、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局知识产权科。
由市局知识产权科根据认定条件及相关申报要求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或列入申报限制范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申报单位限期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逾期不补充的或补充不完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第八条 从黄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按需抽取5名(含)以上单人数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评审制度,并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市局知识产权科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建议,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定。
经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局重新审定。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通过的,继续保留示范企业称号;未通过复审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复审的,取消示范企业称号。新认定为国家或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不再列入示范企业复审对象。
第十条 新认定或通过复审的示范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保障,持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
(二)按照市局、县(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三)配合开展知识产权调查、分析、研究等相关工作;
(四)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等。
第十一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或复审通过的示范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新认定的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奖、湖北专利奖、知识产权各类项目的评选;
(三)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质押融资、信息利用、专利转让许可、商标品牌建设等相关工作给予重点指导,对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维权援助,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专利产品备案、专利优先审查、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等相关工作提供服务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市监〔2019〕48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解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