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2-94719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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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

一、适用原则

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的将处罚幅度分层分阶并予以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于《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适用范围

对不触碰“四大”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产(商)品监督抽查、电子商务合同监管、广告监管等事项中普遍适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不涉及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三、适用条件

(一)行政处罚方面。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主观过错程度较低;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微小;4、存在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在具体执法中发现存在如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实施强制措施:

1.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除外。

2.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

3.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本市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的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除外。

四、“三张清单”的定义

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减少法定处罚种类、选择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7个领域,共计23项。

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9个领域,共计27项。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符合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涉及市场监管8个领域,共计10项,另有2项兜底情形。

“三张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五、其他事项

(一)“三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三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三)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附件: 1.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2.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相关链接:关于《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的说明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