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48号)、《黄石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2026-2028年)》(黄政发〔202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发展,推进品牌强市建设,我局起草了《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8月19至8月26日面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如下。
1、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劲牌有限公司、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黄石东贝压缩机有限公司、阳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三益专利商标事务所、湖北融创智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华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等19家单位意见,收到1家单位的有效回复意见。
2、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
附件:《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表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
附件
《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表
单位 | 意见 | 采纳情况 |
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 1、第1条补充列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作为制定依据,以增强《办法》的法理根基的完整性;2、对第10条补充规定,项目周期不得超过黄政发〔2026〕5号的有效期,或授权在实际执行中根据政策有效期调整;3、在第11条中明确资金拨付方式;4、建议对第16条和第19条进行修订,区分因承担单位过错终止与因客观原因终止的不同情形,对后者可酌情减免资金追回;5、将第16条第5项修改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项目承担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经评估确已无法达成预期目标的”,并对因该情形终止的项目在资金追回上予以酌情处理;6、将第19条修改为分层次规定:因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主观恶意行为导致验收未通过的,追回资金并取消3年申报资格;因非主观过错原因导致验收未通过的,可酌情减免资金追回,取消1年申报资格。 | 第1、3点全部采纳,第6点部分采纳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劲牌有限公司、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黄石东贝压缩机有限公司、阳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三益专利商标事务所、湖北融创智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华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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