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2024〕5号)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6〕16号)要求,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筑牢监管工作根基
市局各相关科室要严格执行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加强对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需对标市局部署,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整合日常监管任务,明确实施主体、时间节点等核心要素,科学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计划。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相近的事项,要统筹合并实施,严格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工作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重点领域,未列入本次计划的监管事项,要按现有制度规范从严管控。年度抽查计划可结合工作实际动态调整,鼓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监管业务纳入计划范畴。
二、规范涉企检查流程,坚守文明执法底线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须严格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严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纪律规定,将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贯穿抽查检查全过程。检查实施前,须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按程序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严格执行“扫码入企”管理要求,依托“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小程序开展检查工作,实现检查信息企业端与监管端双向同步,市场监管部门发起的双随机抽查任务100%运用小程序录入检查结果。入企检查时,需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司法部统一规范的《行政检查通知书》,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必要时依法实施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告知被检查企业。涉及专业领域检查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服务,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名义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三、深化信用分类应用,提升精准监管效能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鄂市监信监〔2022〕25号)、《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牢固树立“信用赋能监管”理念,充分发挥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有效性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推动监管模式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在发起双随机抽查任务时,须100%运用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紧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辖区监管领域突出特点及执法队伍人员配置、专业能力等实际情况,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状况的经营主体科学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动态调整抽查比例与被抽查概率,在确保监管覆盖面、筑牢监管防线的同时,提升监管实际成效,坚决杜绝检查过多过频、执法扰民等问题,实现监管效能与企业发展获得感的双向提升。
四、严格结果公示管理,构建闭环监管体系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本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已纳入年度计划的抽查任务,原则上不得擅自删减、调整,确因工作实际需要变更的,须严格按照程序报批,获批后及时向社会公示调整情况,确保程序合规、公开透明。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抽查检查结果准确录入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同步通过公示系统、部门官网等指定渠道向社会公开。相关抽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精准记于对应经营主体名下,实现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应用的闭环管理。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工作,形成监管闭环;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相关业务方面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对口业务科室联系。为便于掌握相关工作情况,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14日前,将本地2026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双随机抽查工作初步安排及问题建议,报市局信用科。联系人:洪全;联系电话:6218185。
附件:黄石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黄石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 类别 | 抽查事项 | 企业 抽查 比例 | 其他主体 抽查比例 | 实施 时间 | 实施层级及牵头科室 | 备注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名称规范使用、住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形等情况的检查 | 不低于3% | 全年 | 市、县级 市局信用科(6218185)业务指导。 | 抽查对象为全部经营主体,任务合并进行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含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情况)、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不低于3% | 全年 | |||
3 | 价格行为检查 | 国家3A级(包含3A)以上旅游景区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 10% | 11月底前 | 市、县级 市局价监竞争科(6330166)业务指导。 | ||
4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不低于80% | 全年 | 市、县级 市局合同网监科(6217063)业务指导。 | ||
5 | 拍卖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不正当竞争及竞买人与拍卖人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5% | 4-12月 | 市、县级 市局合同网监科(6217063)业务指导。 | ||
6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3% | 全年 | 市、县级 市局广告科(6226334)业务指导。 | ||
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证后监督检查 | 不低于10% | 全年 | 市、县级 市局质量监督科(6518926)业务指导。 | ||
8 |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 对市级发证的生产单位检查 | 不低于25% | 5-11月 | 市、县级 市局特种机电科(6519080)、特种承压科(6519692)业务指导。 | ||
9 | 计量监督检查 | 法制计量检查: 1.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监督检查; 3.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标准、注册计量师检查(属其他主体); 4.在用计量器具检查(单类计量器具)。 | 5% | 5% | 11月底 | 市、县级 市局计量科(6222311)业务指导。 | |
10 | 计量监督检查 | 能源计量检查: 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监督检查 | 5% | 10月底 | 市、县级 市局计量科(6222311)业务指导。 | ||
11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5% | 全年 | 市、县级 市局质量发展科(6518071)业务指导。 | ||
12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1% | 全年 | 市、县级 市局标准化科(6518529)业务指导。 | 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 |
13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10% | 全年 | 市、县级 市局标准化科(6518529)业务指导。 | 抽查对象为团标平台公开的团体标准 | |
14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30% | 销售商不少于5家;商品条码不少于30条 | 全年 | 市、县级 市局标准化科(6518529)业务指导。 | 企业:本辖区(县级)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 其他主体:辖区内(县级)销售带商品条码的销售商(含个体销售商)以及生产商(外省市的商品条码注册企业)。 |
15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连锁餐饮企业和门店检查 | 不低于80% | 个体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6月底 | 市、县级 市局餐饮科(6215806)业务指导。 | |
16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商标印制行为检查 | 不低于3% | 全年 | 市、县级 市局知识产权科(6225009)业务指导。 | ||
17 | 商标代理监督检查 | 检查商标代理行为,重点检查商标恶意抢注、虚假包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不低于5% | 全年 | 市、县级 市局知识产权科(6225009)业务指导。 | ||
18 | 专利真实性监督 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检查 | 不低于1% | 全年 | 市、县级 市局知识产权科(6225009)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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