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局对编号NO:12020J7410检验报告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10月20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北琪谱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产品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测,经检测该批次饮用纯净水被判定不合格,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并指派我局两名同志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共生产了益之源纯净水200桶,成本价为2元/桶,以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了。2020年10月20日,我局委托的湖北琪谱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产品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2020年11月13日湖北琪谱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12020J7410),判定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该批次产品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截止2020年10月20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当日全部销售完毕,获取非法所得200元。
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行政处罚4800元,共计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三、阳新县益之源纯净水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其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国家要求的标准意识不够的原因造成的。此外,该纯净水厂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