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
《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现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且在销售场所亮照经营。
二、严格遵守《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它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五、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登记上牌要求等内容,不得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鼓励随车销售或者赠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头盔,并指导消费者规范佩戴。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依规落实产品召回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1.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2.涉电动自行车产品部分法律法规及标准摘录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附件1:
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一)登录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cjg.huangshi.gov.cn),在首页“信息查询”栏目下点击“黄石市认证、检测信息查询和公示平台”,选择“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块,输入有关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二)直接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currentPosition=),选择“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块进行查询核对。
附件2:
涉电动自行车产品部分法律法规及标准摘录
(一)《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摘录: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第十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依法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 倡导生产者、销售者为所售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驾驶拼装或者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摘录:
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 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 55 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 48 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 400 W。
4.3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