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致全市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的一封信
全市各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我们不断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有效防止转供电主体违规收费行为发生。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代收费行为,现将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告知如下:
一、转供电基本概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终端用户通过其他电主体转供的行为,终端用户向转供电主体缴纳电费,再经由转供电主体代收代缴给电网企业。转供电主体一般包括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农贸市场等。
二、现行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自2021年12月起,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在当月月底向社会公布、次月执行。代理购电用户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按代理购电当月电度用电价格和终端用户的分表电量收取。
三、转供电正常损耗费用收取政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配电设备线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转供电区域电损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低于7%的据实核定。可通过物业费或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也可由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据实分摊,不得通过电价加价或收取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
四、认真落实建立台账和收费公示制度。转供电主体要自觉建立代收电费一户一档台账,记录每月终端用户代收电费、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电损费用等情况,相关数据应保存至少2年;根据《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规定,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公示代收电费相关信息,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如有终端用户据实分摊的情况,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电力终端用户要掌握好电价降价政策,依法维护好自身的价格权益。终端用户可通过下载网上国网App,申领“转供电费码”,自主查询比对转供电电价信息。对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收费、不按规定公示、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终端用户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