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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今年8月以来,黄石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组织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黄石市阳新县某医院食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11月14日,黄石市阳新县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时,检查发现阳新县某医院食堂使用的小米辣、灰枣等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小米辣”生产日期:2021.07.15,保质期:12个月;“灰枣”生产日期:2021.08.26,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阳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武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食堂餐具洗消毒保洁不合格案
2023年8月30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武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提供员工就餐的“白色圆盘”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白色圆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经查,该单位在餐具清洗、消毒、保洁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消毒、保洁,致使提供员工就餐的餐具不符合要求。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大冶市某养老服务中心食堂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3年9月18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养老服务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老服务中心食堂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该养老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养老服务中心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黄石市黄石港区某幼儿园食品留样量不满足检验需要案
2023年2月9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的黄石市黄石港区某幼儿园的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烧卖)留样量少于125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黄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铁区金山分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留样案
2023年2月14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黄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铁区金山分公司经营的学校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豆制品索取相关资质不全,未见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等;2、食品留样器皿尺寸小,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馒头)留样量为92克,少于125克;3、食品进出库台账记录不全,未见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