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总结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2023〕24号)文件要求,我市扎实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我市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迅速开展清理工作,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印发了《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黄市监〔2023〕61号),要求各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范围和重点,层层落实清理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任务,强化对清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确保按照时限有序完成清理工作。
(二)推进督导,强化培训。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先后4次安排专门人员实地对各地各单位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核实确认、提出整改建议,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标准的单位下达整改函6次,整改效果明显。同时,多形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学习宣传。我市先后召开联席会议3次,会上均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专项业务培训,邀请省、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对参会单位人员进行培训,累计培训人员182人次。
(三)措施有力,确保实效。一是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我市根据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机构改革职责调整情况,及时对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进行调整,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综合把关的作用,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推进、力度不减。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及时建立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加强自查自纠,明确审查职责分工,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范围、程序,抓好清理的规范性和时效性,让制度常态化,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查机制,在筛选中若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三是严格开展清理工作。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逐一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和审查,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均应审尽审,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审查结论由起草部门存档。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完成了废止和修订工作,做到了应废尽废,应改尽改。截至目前,我市共梳理涉及市场主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784份。其中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763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21份,其中废止15份,修订6份。
二、存在问题
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能按照国家、省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妨碍统一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思想认识不足,主动性不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工作人员在开展具体审查识别工作中需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措施未跟上。存在审查程序缺失、审查标准不严格、审查质量不高等问题,还没有深刻领会和把握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意义。二是对公平交易审查制度理解不深。部分单位对哪些文件需要审查、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如何适用例外规定还没有弄懂悟透,存在上报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无关的文件,暴露出部分单位的相关同志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文件不够熟悉,理解不够深入。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努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基于实际工作需求,从实施时间、审查原则、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方面,持续抓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工作;强化各成员单位的配合、联动,充分发挥各方面作用,形成高效运行、长效推进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地落实。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
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苏成擘
电话:0714-6215825 填表日期:2023.11.20
序号 | 名称及文号 | 类别 | 清理意见 | 清理理由 |
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名优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21〕50号) | 规范性文件 | 修订。第六条“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中“积极争取财政奖励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优先支持采购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按相关办法给予重点支持”涉嫌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予以删除。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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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黄开铁发([2022]1号) | 其他政策措施 | 修订。对工业、科技、融资、知识产权等区级惠企政策进行了整合优化,将原有经济部门分散的100多项惠企政策条款精简至27条。 | 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3 | 阳新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阳教【2019】26号) | 规范性文件 | 修订。原第二条,强化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县教育局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了四家(青岛威达、四川白玉兰、武汉耐英、深圳思贝特)校服生产企业,各校校服管理委员会只能选择其中一家中标企业。”修改为:第二条,强化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县教育局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了四家(青岛威达、四川白玉兰、武汉耐英、深圳思贝特)校服生产企业,各校校服管理委员会可选择上述四家中标企业或通过招投标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4 | 阳新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校服管理的通知(阳教后勤【2022】1号) | 规范性文件 | 修订。 原第二条第4项“明确公示采购信息,公示期之内,学校填表交县教育局后勤保障中心备案,意向供货企业向教育局后勤保障中心提供企业合格资质并备案,不得延误。公示期无异议,方可签订合同”修改为“明确公示采购信息,公示期之内,学校填表交县教育局后勤保障中心,意向供货企业向教育局后勤保障中心提供企业合格资质等相关材料并登记,公示期无异议,可签订校服采购合同” 原第三条第4项“对不服从管理、家长反映校服质量不高、送检和抽检不合格、不及时向教育局后勤保障中心备案的厂商,一经核实,列入阳新县校服生产厂商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修改为“对家长反映校服质量不高、送检和抽检不合格的厂商,一经核实,列入阳新县校服生产厂商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5 | 阳新县政府关于研究华新(阳新)亿吨机制矿石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 | 其他政策措施 | 修订。 原第六条“关于临时取土问题。富池镇应优先保障华新亿吨机制砂项目建设取土需求。”修改为“关于临时取土问题。富池镇应保障华新亿吨机制砂项目建设取土需求。” | 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6 | 阳新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阳新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阳农发【2020】9号 | 规范性文件 | 修订。 原第五条“回收企业:确实由阳新县浮屠镇臻隆装配有限公司作为回收企业。”修改为“回收企业:确实由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企业作为回收企业。”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7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60号 | 其他政策措施 | 废止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8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黄政办函〔2017〕41号 | 其他政策措施 | 废止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9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15号 | 其他政策措施 | 废止 | 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0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多式联运专项奖补资金政策的通知黄政发〔2021〕2号 | 其他政策措施 | 废止 | 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1 | 大冶市2021年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方案 | 其他政策措施 | 废止 | 第十四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1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黄政办发〔2021〕13号 | 废止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13 | 市住建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通知》(黄建〔2022〕5号) | 其他政策措施 | 废止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14 | 阳新县科技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阳新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阳科学【2021】2号) | 规范性文件 | 废止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15 | 阳新县科技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阳新科技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阳科学【2022】1号) | 规范性文件 | 废止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16 | 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阳公共资源发【2017】16号) | 规范性文件 | 废止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17 | 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阳公共资源发【2018】28号) | 规范性文件 | 废止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18 | 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阳公共资源发【2019】10号) | 规范性文件 | 废止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19 | 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阳公共资源发【2020】20号) | 规范性文件 | 废止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20 | 阳新县财政局《关于阳新县扶贫产品进机关食堂,工会预算报账管理办法》(阳财发【2020】6号) | 规范性文件 | 废止 | 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21 | 阳新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阳新县客运枢纽站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人资质要求的批复》 | 其他 | 废止 |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填表说明:
1. “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2. “清理意见”栏应填报废止、修订或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3. “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