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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92500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5-12-15 09:49:5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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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印发《<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综合执法支队: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适用《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裁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中涉及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的部分

第三条 规则所指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第四条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使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见附件)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依据适用原则,并注意行政处罚案件与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分,及时移交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线索

第六条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仍有一定处罚幅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并结合我市实际谨慎裁量。

第七条 规则附件相关条款中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足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依据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幅度

备注

1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围栏、围网(箱)养殖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围栏、围网(箱)养殖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网箱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围栏围网面积在100亩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网箱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或围栏围网面积在100亩以上不足200亩的

处2.2万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网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围栏围网面积在200亩以上的;

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养殖珍珠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养殖珍珠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面积不足100亩的

并处5万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

面积在100亩以上不足500亩的

并处6.5万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面积在500亩以上的;

并处8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或者滥用化肥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或者滥用化肥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并处1000元以上1700元以下罚款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并处17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处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放养畜禽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放养畜禽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