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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92680 主题词
发文单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5-12-15 16:31:55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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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果开新副食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针对大冶市果开新副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EUKYL3T)销售的金鸡龙眼和小台芒(芒果)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冶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会同检验机构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大冶市果开新副食店经营场所对其销售的金鸡龙眼和小台芒(芒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经检验,检验机构针对上述涉案金鸡龙眼出具检验报告(№:A2250604683102012C),该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要求为“≤0.05g/kg”,但实测值为“0.248g/kg”,该检验项目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针对上述涉案小台芒(芒果)出具检验报告(№:A2250604683102013C),该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标准指标要求为“≤0.05mg/kg”,但实测值为“0.24mg/kg”,该检验项目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标准指标要求为“≤0.2mg/kg”,但实测值为“0.33mg/kg”,该检验项目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9月19日,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大冶市果开新副食店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A2250604683102012C和№:A2250604683102013C)并对其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以100元/件购进涉案批次金鸡龙眼2件,以3.5元/斤的价格购进涉案批次小台芒(芒果)29.6斤。2025年8月19日,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时,当事人以37.6元/kg的价格向检验机构销售涉案不合格金鸡龙眼2.67kg,以19.8元/kg的价格向检验机构销售涉案不合格小台芒(芒果)2.49kg。截至目前,当事人店内未发现有涉案不合格金鸡龙眼和小台芒(芒果),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不合格金鸡龙眼和小台芒(芒果)的销售记录,涉案不合格金鸡龙眼和小台芒(芒果)的整体销售情况无法查清。大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金鸡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针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2日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针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2日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农产品种植环节不规范。

企业整改情况:1.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职责。2.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3.加强员工培训。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