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征求《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48号)、《黄石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2026-2028年)》(黄政发〔202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发展,规范黄石市品牌培育工程项目管理,推进品牌强市建设,我局起草了《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曹尹露
联系电话:0714-6211809
电子邮箱:270464702@qq.com
附件:《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
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48号)、《黄石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2026-2028年)》(黄政发〔202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发展,规范黄石市品牌培育工程项目管理,推进品牌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旨在规范全市区域品牌培育、申报、运行、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打造一批市场占有率高、影响力大、美誉度广的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推动黄石特色产业品牌化、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项目以质量创新为核心、提质增效为导向,健全全周期动态监管机制,精准赋能本土特色品牌培育,推动品牌建设与产业升级、乡村振兴、文旅融合深度发展,为黄石加快建成武汉都市圈重要增长极、服务全省支点建设提供品牌支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育工程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发布培育项目申报通知;
(二)组织开展培育项目申报、审查、评审及立项;
(三)统筹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培育、品牌运营、宣传推广等工作;
(四)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工作,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工作;
(五)推进区域品牌培育工程实施、管理等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区域品牌培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区域品牌培育项目的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为在黄石正常运营的企业、相关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较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较完备、工作机制科学、人员配置合理,能够为项目申报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安排和工作保障;
(二)申报项目契合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总体发展规划,符合我市重点支持领域与产业品牌发展导向,具备明确的品牌培育提质增效目标与良好的产业示范带动作用;
(三)申报主体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失信惩戒等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第七条 培育项目重点支持以下类别:
(一)商标类:开展商标注册(含国内商标、国际商标),商标注册量稳步增长;开展商标(含驰名商标、优势商标)梯度培育,壮大高价值商标储备;开展商标质押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商标维权保护,健全品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参与“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等活动,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
(二)地标类:地理标志资源挖掘与培育申报,充实地理标志资源储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推广,提升市场主体用标数量;制修订地理标志配套标准体系;地理标志产业基地建设及地理标志产品精深加工升级,延伸地标产业链条;发展“地理标志+文旅”、“地理标志+应用场景”等“地理标志+”产业融合项目,举办地理标志主题活动,助力地标产业提质增效、扩容增值。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培育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范围、材料、时限及支持标准;
(二)申报主体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
(三)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推荐报送至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必要时增加答辩、现场核查等程序;
(五)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择优确定拟实施的项目,在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六)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立项单位签订《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周期、项目实施内容、项目产出指标、项目资金等。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项目申报书。内容包含:项目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特别是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发展情况、项目可行性分析(含项目背景、目标、内容、实施步骤、量化指标、资金预算、预期效益、风险防控等);
(二)申报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明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证书、质量认证证书、获奖证明、合作协议、年度财务报告等);
(四)信用报告;
(五)承诺书(承诺按期完成指标、合规使用资金、接受监督考核等);
(六)其他补充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自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对纳入区域品牌培育工程项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申报主体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规范财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及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要进展或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反映。
第十四条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域品牌培育工程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一年后,项目承担单位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项目运行总体情况、指标完成数据、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评估报告经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对项目实施开展督导检查,对进展缓慢、指标滞后、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核心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权利终止;
(二)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无法实现;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没有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或提供的项目实施数据不真实;
(四)存在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自查,整理验收材料,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相关佐证材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验意见后报送至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数据核验、座谈问询等方式开展终审验收。验收结果在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或终止的项目,追回项目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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