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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52564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6-08-19 16:16:47 失效日期2026-08-26 16: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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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48号)、《黄石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2026-2028年)》(黄政发〔202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发展,规范黄石市品牌培育工程项目管理推进品牌强市建设,我局起草了《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26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曹尹露

联系电话:0714-6211809

电子邮箱:270464702@qq.com

附件:《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19

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48号)、《黄石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2026-2028年)》(黄政发〔202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发展,规范黄石市品牌培育工程项目管理,推进品牌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旨在规范全市区域品牌培育、申报、运行、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打造一批市场占有率高、影响力大、美誉度广的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推动黄石特色产业品牌化、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项目以质量创新为核心、提质增效为导向,健全全周期动态监管机制,精准赋能本土特色品牌培育,推动品牌建设与产业升级、乡村振兴、文旅融合深度发展,为黄石加快建成武汉都市圈重要增长极、服务全省支点建设提供品牌支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育工程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发布培育项目申报通知;

(二)组织开展培育项目申报、审查、评审及立项;

(三)统筹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培育、品牌运营、宣传推广等工作;

(四)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工作,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工作;

(五)推进区域品牌培育工程实施、管理等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区域品牌培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区域品牌培育项目的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为黄石正常运营的企业、相关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较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较完备、工作机制科学、人员配置合理,能够为项目申报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安排和工作保障;

(二)申报项目契合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总体发展规划,符合我市重点支持领域与产业品牌发展导向,具备明确的品牌培育提质增效目标与良好的产业示范带动作用;

(三)申报主体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失信惩戒等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第七条 培育项目重点支持以下类别:

(一)商标类:开展商标注册(含国内商标、国际商标),商标注册量稳步增长;开展商标(含驰名商标、优势商标)梯度培育,壮大高价值商标储备;开展商标质押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商标维权保护,健全品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参与“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等活动,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

(二)地标类:地理标志资源挖掘与培育申报,充实地理标志资源储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推广,提升市场主体用标数量;制修订地理标志配套标准体系;地理标志产业基地建设及地理标志产品精深加工升级,延伸地标产业链条;发展“地理标志+文旅”、“地理标志+应用场景”等“地理标志+”产业融合项目,举办地理标志主题活动,助力地标产业提质增效、扩容增值。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培育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范围、材料、时限及支持标准;

(二)申报主体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

(三)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推荐报送至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必要时增加答辩、现场核查等程序;

(五)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择优确定拟实施的项目,在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六)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立项单位签订《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周期、项目实施内容、项目产出指标、项目资金等。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黄石市区域品牌培育工程项目申报书。内容包含:项目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特别是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发展情况、项目可行性分析(含项目背景、目标、内容、实施步骤、量化指标、资金预算、预期效益、风险防控等);

(二)申报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明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证书、质量认证证书、获奖证明、合作协议、年度财务报告等);

(四)信用报告;

(五)承诺书(承诺按期完成指标、合规使用资金、接受监督考核等);

(六)其他补充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自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十一对纳入区域品牌培育工程项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申报主体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规范财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及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要进展或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反映。

第十四条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域品牌培育工程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一年后项目承担单位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项目运行总体情况、指标完成数据、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评估报告经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实施开展督导检查对进展缓慢、指标滞后、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  项目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核心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权利终止;

(二)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无法实现;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没有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或提供的项目实施数据不真实;

(四)存在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第十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自查,整理验收材料,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相关佐证材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验意见后报送至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数据核验、座谈问询等方式开展终审验收。验收结果在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第十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  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或终止的项目,追回项目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二十  本办法由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