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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49004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6-08-21 11:14:1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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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处置公告(20260821)

在2026年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张国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C3GBL76)销售的1批次茄子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本局已完成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7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茄子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过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KW202604630》显示该批次茄子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8日将检验报告《No:KW202604630》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摊位现场检查,当事人自述该批次茄子已经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向我局说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茄子是从花湖蔬菜批发市场的菜农购进,购进数量20斤,购进价格1.1元/斤,合计金额为22元,销售价格为4元/斤,经计算,该批次茄子的违法所得为8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者张国友自述购进该批次茄子时为现金结账,且未开具进货票据。

本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因此无法溯源。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国友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茄子)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8月20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3.罚款92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经营户整改情况:张国友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