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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处置公告(20260825)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奥山店(负责人:樊汉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1MAG0TGUP3W,以下简称当事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8日,按照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要求,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鲜活鲫鱼(抽样数量(含备样):1.508kg,购进日期:2026年5月28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2026年6月26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鲜活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6.24-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204μg/k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本次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检验结论等事项均无异议,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执法人员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涉案食品已销售完,当事人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截至核查处置结束召回数量为零,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报告。经查,该批涉案鲫鱼系当事人从武汉市新洲区魏晓仙农产品经营部购进。我局于2026年8月6日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给供货商属地部门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规范经营。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原因:食品在流通环节未做好检验工作,对供应商资质审核不严格。
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加强食品进货查验工作和供应商资质审核,保障食品安全。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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