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江禁捕期生产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举报奖励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捕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鄂食药监文〔2017〕117号)精神,结合黄石实际,我局对长江禁捕期生产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举报奖励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举报奖励适用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接收并直接查处长江禁捕期间以食用为目的的生产、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以下简称非法渔获物)的举报案件,以及市局交办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局)处理的非法渔获物举报案件,具体案件实行一案一议。
二、奖励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法渔获物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三、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3000-5000元奖励。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给予1000-3000元奖励。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000元奖励。
四、奖励流程
(一)权利告知
对符合举报奖励情形的案件,负责具体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终审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二)奖励申请
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应当在接到通知15日内填写《黄石市非法渔获物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通过上门提交、邮寄等方式提交到市局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支队接到申请后应按照一案一档原则建立奖励档案,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通知逾期未填写申请表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需要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科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科应当予以协助。
(三)奖励审批
支队在接到举报奖励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产品类型,填写《黄石市非法渔获物举报奖金申报表》(附件2),按照举报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举报受理部门、法规科和财计科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审批。对由市局交办各县市区局处理的案件,支队负责会同具体办案单位确定奖励意见。
经审核确认不予奖励的,支队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四)奖金发放
举报奖励审批通过后,支队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在30天内到市局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支队经办人员应核对领奖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确认领奖人身份。领奖人应当在举报奖金申报表的“奖金发放情况”栏中签名确认。匿名举报人不愿意签名的,由经办人员在举报奖金申报表的“奖金发放情况”栏中备注说明,并由支队负责人签字确认。
领奖人身份确认完毕后,财计科应根据支队提供的奖金发放申请材料,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奖金发放。奖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举报人。
举报奖金原则上应由举报人本人领取,因特殊情况举报人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为单位的,可指定员工代领,奖金领取人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函和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五、其他事项
(一)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逾期未领取举报奖金的,均视为放弃奖励。举报受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举报人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保障举报奖励工作顺利开展。
(二)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湖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长江禁捕期以食用为目的生产、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举报奖励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试行期一年,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黄石市非法渔获物举报奖励申请表
2.黄石市非法渔获物举报奖金申报表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