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塞山区小石调料销售部(刘慧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3MA49W00N5B
住所:黄石大道288号青龙阁小区一期3号楼3栋1单元
经营者:刘慧娟
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0423****
联系电话:135****4630
联系地址:黄石大道288号青龙阁小区一期3号楼3栋1单元
2020年8月18日,本局接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下陆区每月鲜蔬果干货店涉嫌销售侵权“云鹤牌”精制碘盐,请求本局予以核查。经鉴定,下陆区每月鲜蔬果干货店销售批号F20200508D0171“云鹤”牌精制碘盐为侵权商品,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该批精制碘盐供货商为当事人。为查明实事,本局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8日在杭州路集贸市场送货时,遇见牌照号为鄂A91WG2依维柯送货车。当事人在没有向送货人员查验对方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资质的情况下,便从其车内卸下五包(250袋)“云鹤牌”精制碘盐(批号为F20200508D0171)及其它调料品,通过微信向送货人支付货款2750元(其中“云鹤牌”精制碘盐60元/包,共计300元)。当事人于6月22日将5包批号为F20200508D0171“云鹤牌”精制碘盐,销售给下陆区每月鲜蔬果干货店,销售金额325元。
2020年9月25日,本局委托“云鹤”商标持有人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未售出的30袋(批号为F20200508D0171)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批号为F20200508D0171“云鹤牌”精制碘盐,复合膜小盐袋材质不符,文字防伪内容不符,防伪标识与正品同规格产品不一致,属侵犯“云鹤”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权“云鹤”牌精致碘盐违法经营额共计32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石李家坊批发部向我局出具的《举报材料》。证明向我局反映当事人销售侵权“云鹤”牌精制碘盐和请求我局查处侵权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立案审批表》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的书证;
证据三: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及鉴定证明书各1份;营业执照1份、商标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及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各一份,证明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性。
证据四: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对涉嫌侵权商品依法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石义刚《询问笔录》1份及杨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侵权“云鹤牌”精制碘盐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六: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黄市临检[2020]1012k号)1份,证明相关检验结果资料已送达当事人。
证据七: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0]1133号)1份,证明当事人未提供相关材料的书证。
证据八: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送货单原件1份、付款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及侵权商品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材料提供方及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1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听告[2021]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局提交了申诉说明,申请减免行政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主动要求上游供应商配合调查,当事人已尽到配合调查义务,且违法经营额较小,系初犯。经研究,本局决定部份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罚款金额作出调整。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权“云鹤”牌精制碘盐行为,侵犯了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云鹤”牌(注册证号为5112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现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云鹤”牌精制碘盐30袋;2、处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到黄石市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60101040001275);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