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翁东东
住所(住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排岩头村
身份证号码:33038219880611****
联系电话:156****0808
联系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冶钢钢花花苑一栋21号
2020年7月29日,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向本局移送当事人涉嫌侵犯“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件编号A4202950200002018105002)。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正泰”注册商标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0年8月4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11月20日当事人从淘宝网店铺名为“上海邦泰电气”店主朱铭望处,线下购买21台“正泰”牌自动转换开关、17台“正泰”牌隔离开关、17台“正泰”牌浪涌保护器,购买价格为16610元。经组装成配电箱后销售给黄金山开发区四棵百花还建楼一期项目承建商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将配电箱安装在五标段(40-43栋)地下室。2019年3月25日,“正泰”商标持有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安装在地下室的21台“正泰”牌自动转换开关、16台“正泰”牌隔离开关(另一台被拆走)、16台“正泰”牌浪涌保护器(另一台被拆走)合计53台“正泰”牌元器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53台“正泰”牌元器件均为侵犯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3400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8月4日,《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已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证据二:正泰公司举报函1份、正泰公司营业执照1份、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份、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1份、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案件移送》表1份、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1份、案源线索处理审批表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整个案件来源和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向我局移送案件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3月16日当事人在黄金山工业新区四棵东片百花还建小区五标段40-43栋地下室现场指认照片28份、百花还建楼40-43栋地下室配电箱现场情况表1份、百花还建楼40-43栋地下室现场查看含“正泰”元器件的配电箱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正泰”元器件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翁东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翁东东《询问笔录》5份、浙江正泰公司法务部郝福华《询问笔录》1份、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冯鸿军《询问笔录》1份、灵乡建筑公司实际负责人余减租《询问笔录》1份、灵乡建筑公司电工余桢珠《询问笔录》1份、宏鹏电气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郑小冬《询问笔录》各1份、灵乡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管理合同书各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3份、付款截图4份、合格证复印件2份、配电箱检验报告单3份、常安电器报价单复印件1份、武汉华中正泰机关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送货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假冒“正泰”元器件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六:2018年5月15日正泰公司《鉴定报告》1份、2019年3月25日正泰公司《鉴定报告》1份,正泰公司授权委托书2份、正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正泰”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5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正泰”元器件真伪的鉴定证明。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材料提供方及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1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听告[2021]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申请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正泰”牌元器件的行为,侵犯了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正泰”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第3849950号、第3887884号、第3862200号、第3862535号)。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该公司谅解,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到黄石市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60101040001275);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