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塞山区徐氏钟表眼镜行(徐松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ANLPD85
住所(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街道和平街8号和平街小区1栋301室
身份证号码:42212719630628****
联系电话:131****6025
联系地址:西塞山区人民商场基础汽渡综合服务部
2021年1月19日,本局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称西塞山区人民商场基础汽渡综合服务部一楼有商户销售侵犯其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请求本局予以核查。经检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了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1年1月20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西塞山区人民商场基础汽渡综合服务部一楼, 西塞山区徐氏钟表眼镜行(徐松寿)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未售出的侵权7号“南孚”电池371粒、5号“南孚”电池369粒。经委托“南孚”注册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电池进行鉴定,当事人未销售的740粒“南孚”电池为侵权产品。经查,2020年12月份,当事人从他人处以明显低于“南孚”电池市场批发价格购进侵权产品,以每粒2元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侵权“南孚”电池100粒,销售金额200元,未售出侵权“南孚”电池740粒,价值1480元。违法经营额为16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月19日,《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已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证据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介绍信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陈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诉报告1份。证明“南孚”注册商标持有人向本局反映当事人销售侵权电池产品和请求本局进行查处侵权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销售票据》4张。证明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现场情况以及依法告知当事人“南孚”电池产品鉴定结果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南孚”电池产品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六: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1份、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第19482042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第1469801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第1528426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南孚”电池产品真伪的鉴定证明。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材料提供方及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1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告[2021]1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南孚”电池的行为,侵犯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第19482042号、第1469801号)。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7号“南孚”电池371粒、5号“南孚”电池369粒;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到黄石市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60101040001275);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