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市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682662676A
住所(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346-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邹锋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604021982********
联系电话: 158****2288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346-2号
2020年9月17日,我局收到赵刚的举报件(编号:1420202002020091436692898),他反映:黄石市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公开的公司网站上介绍中使用了“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标杆楷模”,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并提供了被举报企业的网站截图及电子数据保全证书。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08年11月13日,据邹锋林询问笔录内容,当事人于4-5年前建立了官方网站,网站的日常维护由南昌橙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服务费888.00元/年),官方网站内容由当事人市场部经理陈祖汉负责,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内容可以自行编辑。当事人开设的阳新分公司负责人邹鑫林于2019年7月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名称:一种具有三次排水系统的卫生间;专利号:ZL 2018 2 1645126.4),该专利证书取得后,当事人随即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标杆楷模”广告内容。
当事人称自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荣誉,截止目前,当事人仅能提供2009黄石家装设计比赛金奖、2017年3月15日获得的荣誉证书以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其余奖项无法提供。当事人获得的荣誉多由黄石市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颁发,仅一项荣誉由国家级单位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上述荣誉代表当事人在黄石家装市场取得的成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代表当事人在卫生间三次排水系统设计方面具有独创性,均无法证明当事人“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标杆楷模”广告内容。
当事人向南昌橙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交易单复印件显示,当事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合作公司支付888.00元的服务费用,该公司向当事人提供国际顶尖域名(一个),负责年度专业网络系统维护、专业一对一客服服务等工作。当事人无法提供建设官方网站的所有相关票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建设官方网站投入的广告费用为2800.00元,因此,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为28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人提供的黄石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网站截图(网址:http://www.htdec.cn/about.html)及电子证据保全证书(证据提取码:ABpJbi)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使用“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标杆楷模”广告内容的书证;
证据二:黄石装一网站上汉唐装饰“公司简介”截图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公司简介”中使用“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标杆楷模”广告内容的书证;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当事人不能证明“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标杆楷模”广告内容的现场笔录;
证据四:对法定代表人邹锋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标杆楷模”广告内容的时间、网站维护等情况的陈述;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法人身份资格确认的书证;
证据六:当事人官方网站整改后页面截图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改正的书证;
证据七:当事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卫生间三次排水系统设计方面具有独创性的书证;
证据八:当事人2009黄石家装设计比赛金奖、2017年3月15日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黄石市家装行业获得荣誉的书证;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营销型网站空间续费通知单》及转账交易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南昌橙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并支付费用的书证;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证明当事人发布“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标杆楷模”广告费用的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1年1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1〕19号),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标杆楷模”广告内容,却不能提供其在行业内排名领先或获得“标杆楷模”相关荣誉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标杆楷模”广告内容为虚假广告,构成了在官方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受今年疫情管控影响,当事人经营状况不佳(经营额约为往年的1/3)。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的时间较短(2019年7月9日-2020年11月12日),违法广告费用较少(2800.00元)。当事人签订订单的方式主要为口碑相传、工地营销和老客户带新客户,未使用网络营销方式。当事人建立公司官网是为了宣传自身,让消费者知道黄石存在名为“汉唐装饰”的公司,无主观故意的情形。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删除违法广告内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 %部分内确定;…”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到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