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港区兰亭叙私厨菜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CK7F09C
营业场所:黄石港区磁湖天地9号楼
经营者:刘志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020419771204****
联系电话:139****0909
联系地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刘宪章18号
2021年1月19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渔“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黄石港区兰亭叙私厨菜坊进门处展示的宣传牌上出现“野生甲鱼”字样,当事人平板点菜APP“么么电子菜”菜单中出现“长江野生甲鱼(炖汤)”¥219/斤、“河豚(白汁)”¥119/条、“清蒸江桂”¥209/份、“香烹野生大白刁”¥109/份、“江鮰(清蒸 红烧)”¥169/份等菜品。
经查,当事人菜单上的“野生甲鱼”和“长江野生甲鱼(炖汤)”系同一菜品,“野生甲鱼”“香烹野生大白刁”的原材料均为淡水养殖水产品,“清蒸江桂”“江鮰(清蒸 红烧)”的原材料也是淡水养殖鱼,不是长江鱼。“河豚(白汁)”菜品近两年从未加工出售。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点菜单中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月18日销售清蒸桂鱼1份,价格为209.00元。购进票据显示桂鱼的购进价格为59.00元。因此,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货值金额为209.00元,违法所得为1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对法定代表人刘志锋、被委托人王建芳的《询问笔录》共2份;3.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点菜单;4.《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王建芳、於娟的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检查照片5张;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2021年4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1〕0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2. 罚款人民币850.00元;
合计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到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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