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中驰正泰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673663917K
营业场所:迎宾大道以北、湖滨西路以东(黄石五金机电城B136)
经营者:南雪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38219821003****
联系电话:139****4107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荷堡村
根据2021年2月3日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我局的案件线索,2020年12月4日,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石中驰正泰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商标:优雅;规格型号:ZR-RVS 2×1㎜² 300/300V)进行抽检,经检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20℃时导体电阻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0年12月30日,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
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石中驰正泰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用于监督抽检作备样使用的被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封存在你单位店里的1卷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商标:优雅;规格型号:ZR-RVS 2×1㎜² 300/300V)和2卷未销售的同批次产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票据和销售台账,因此仅能根据笔录陈述,当事人于2019年购进10卷优雅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ZR-RVS 2×1平方毫米300/300V,批号:2019),购进价格是50.00元/卷,销售价格为60元/卷。截止到2020年12月30日,当事人销售了7卷优雅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ZR-RVS 2×1平方毫米300/300V,批号:2019)。因此,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00.00元,违法所得为7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港市监移字[2021]5号)1份;2.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00934)1份;4.《检验报告》(No:AHJH(D)字(2020)第0989号)1份;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1201281151)复印件1份;6.《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复印件1份;7.《现场笔录》1份;8.现场照片3张;9.《询问笔录》1份。
2021年4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1〕0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2. 没收不合格产品(优雅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3卷);
3. 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合计人民币127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到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