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港壹佳亲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E3GED2Q
住所(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涂湾村彭家墩1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丽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070319860212****
联系电话:189****0585
联系地址:黄石港区天津路11号
2020年11月23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你店正在进行烟草零售经营活动,该店现场无法向执法人员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店正在销售的红河(软88)(84)0.60条、黄鹤楼(软蓝)(84)1.20条、黄鹤楼(软雪之景)(84)0.30条、金圣(滕王阁·紫光)(97)0.40条、南京(炫赫门)(97)0.40条,共计2.90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真伪感官鉴定上述2.90条卷烟均为真烟,其核价价值为454.00元。该案于2021年3月12日移送至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调查处理,遂于2021年3月15日报申请予以立案。
经查,你店主要从事:卷烟、酒、预包装食品零售。2020年11月23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店检查时,现场查获你无证销售卷烟行为,并对现场的2.90条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你在调查询问中陈述,上述卷烟是其从周边回收的,所购进的2.90条卷烟未做记录和台账,卷烟进货价格记不清楚了。经黄石市烟草专卖直属分局真伪感官鉴定,上述2.90条卷烟均为真烟,其核价价值为454.00元。故你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为454.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2.张丽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身份;
3.黄石港壹佳亲超市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0]第74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0]第0000579号)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及证明材料经出证部门和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盖章。
本局于2021年5月22日依法向你店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1〕7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你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的行为。
鉴于本案中你能积极配合调查,所购进的均为真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54.00元的30%罚款136.2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到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