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塞山区珍味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D4GR70E(1—1)
实际经营者:朱光亚(4209211985XXXXXXXX)
经营场所:西塞山区沿湖路518号恒升小区内
2021年11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西塞山区珍味食品厂抽检的卤鸡、卤牛肚、卤牛肉等三份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三批次卤制品防腐剂均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11月17日,执法人员向该厂送达不合格报告,该厂实际经营者朱光亚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11月23日,该厂实际经营者朱光亚接受询问调查。我局于11月30日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明,该厂使用的防腐剂是卤制品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山梨酸钾。该厂在加工过程中直接向加工卤制品的汤桶中加入,溶解于卤水中,使用量是每20千克各类原料肉中加入约0.012千克。卤制完成捞出摊凉,即直接送门店销售。每个门店每天平均使用2.5千克卤水,2个门店共使用5公斤。造成卤制品防腐剂超标的原因是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添加剂逐步累积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2.不合格报告3份(SP20211331、SP20211332、SP20211333)、送达回证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对卤制品加工制作人朱光亚询问笔录1份,确认加工过程及使用量超标原因的书证。
5.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及原因分析整改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卤制品过程中,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所生产的卤制品中防腐剂逐步累积,残留量过多,以致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应当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指导下,认识错误,及时整改。但当事人一直没有发现其生产加工过程存在问题,导致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造成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