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盛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05854581714
住所:西塞山区周家巷53-11号
法定代表人:程娟
联系方式:1527204xxxx
根据《2021年全市转供电收费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磁湖南郡小区商户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向终端商户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服务费行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物业经理王玲玲确认当事人对磁湖南郡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代收3户商户的电费。王玲玲还提供了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转供电退款协议书1份,终端用户陈秋波超市开具的电费收据复印件43份、7栋麻将室开具的电费收据复印件4份、1栋胡正国开具的电费收据复印件5份,其开具的电费收据上面显示有电费、其他及服务费。当事人向终端用户收取上述费用时,以期间用电量为计算基数,一部分以政府电价乘以用电度数,另一部分以其他及服务费名义乘以用电度数,两项收费标准合计为0.9元/度。
1月10日,当事人委托公司物业经理王玲玲来我局配合调查。王玲玲称当事人于2014年11月入驻磁湖南郡小区,主要负责磁湖南郡小区的物业管理、水电维修、对小区周边商户(终端用户)的水电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费用收取,其中包括3家商户的电费。王玲玲承认当事人在对商户收电费的过程中,存在加收其他及服务费的事实。当事人在收取3户终端用户电费时,均为按照政府规定电价乘以用电度数,加上其他及服务费乘以用电度数进行收取,合计每度电收取的费用0.9元/度。自2021年11月以后,当事人已按国家核准的电价收取上述终端用户电费。
经查,当事人已经和3家商户关于电费达成协议,退还多收费用,并向我局提交了当事人与超市的陈秋波、胡正国、7栋麻将室签订的转供电退款协议书3份、电费收据复印件共55份、磁湖南郡门面2018.4-2021.11转供电电费统计表1份,3家商户均在协议书及统计表上签字确认。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4月开始向磁湖南郡小区中超市陈秋波收取电费;对7栋麻将室是从2019年7月开始收取电费;对胡正国从2018年5月开始收取电费,其中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多收的电费已根据当时西塞山区物价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清退。按照湖北省物价局鄂价环资〔2018〕41号、湖北省物价局鄂价环资〔2018〕65号、湖北省物价局鄂价环资〔2018〕100号、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价格〔2019〕121号、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要求,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得高于0.9035元每度(含7%电损);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得高于0.8829元每度(含7%电损);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得高于0.8378元每度(含7%电损);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得高于0.8107元每度(含7%电损);2019年7月1日至今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得高于0.7390元每度(含7%电损)。当事人在向上述3户商户收取电费过程中,未按照湖北省电网销售对应的目录电价,存在收取电费过程中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经统计,当事人在收取超市陈秋波电费过程中,加收其他费用10464.85元;在收取胡正国电费过程中,加收其他费用309.03元;在收取7栋麻将室电费过程中,加收其他费用93.05元。当事人加收取上述3户商户其他费用合计金额10866.9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的书证;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给终端用户超市陈秋波、胡正国、7栋麻将室开具的收据复印件5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收取电费过程中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现场笔录;
3.当事人提供的磁湖南郡门面2018.4-2021.11转供电电费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书证;
4.当事人与商户签定的转供电退款协议书3份、当事人自2021年11月之后收取电费开具的收据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与3户商户达成退款协议并改正违法行为的书证;
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王玲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王玲玲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物业服务经营者,进行电费收取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向终端用户转供电过程中,存在收取电费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涉嫌构成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与商户达成退款协议退还多收费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全部退还多收价款等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086.69(多收费用的0.1倍)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