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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 23 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3-17

当事人:黄石港务集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3331757403T

住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颖

身份证号码:4221211971XXXXXXXX


2021年11月18日,根据相关举报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电力价格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对所辖门面租户提供转供用电过程中,不执行国家指导电价并在收取电费中加收综合人工服务费费用,以合同方式约定电费0.71元/千瓦时和综合人工服务费0.79元/千瓦时方式收取。经计算,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间,当事人共计多收取电费85734.7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2021年11月18日,《立案审批表》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已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证据2: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交办省委省政府督察期间优化营商环境投诉问题的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3:向当事人送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转供电情况进行调查的书证;

证据4:黄石市港务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黄石市港务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供电终端商户租赁合司10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对转供电终端租户进行管理事实的书证;

证据5:对当事人及资产管理部部长周石柱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10户转供电商户多收电费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6:10户终端转供电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询问笔录10份,证明当事人对10户终端转供电商户多收电费的证人证言;

证据7:当事人提供10家转供电商户每月电表、水表收费明细表1份、转供电应清退电费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多收电价差价款85734.79元事实的书证;

证据8:对当事人送达的《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向相关商户退还多收电费的事实的书证;

证据9: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10家终端转供电商户电费退款收据复印件10份、《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公示公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向相关商户退还多收电费事实的书证;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材料提供方及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2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听告[2022]2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后立即调整电价,并退还多收电费85734.79元,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项第一款“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8573.4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