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24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4-01

当事人: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石市武汉路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343426548C

经营场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193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202020011075负责人:符兴身份证号码:4206251978XXXXXXXX2022年1月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石市武汉路分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12-12的、生产企业泉州市泉利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陈皮杨梅”进行抽检。2022年2月18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

o:2022

CJ00049),该《检验报告》显示样品“陈皮杨


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2420000003330064),并对当事人食品销售区域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食品区货架上发现不合格同批次“陈皮杨梅”1瓶,执法人员当场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措字〔2022〕11号)和《财物清单》(黄市监物〔2022〕11号),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2021年12月12日,沃尔玛深圳总部依据当事人卖场库存以及销售情况下了采购订单,由供货商厦门万众达贸易有限公司将生产日期为2021-12-12的“陈皮杨梅”配送到沃尔玛武汉物流配送中心,次日配送中心将该批次“陈皮杨梅”送到当事人卖场中。当事人购进了该批次“陈皮杨梅”1箱,计12瓶,购进价格为15.00元/瓶,购进总额为18

0.00元。当事人将购进的该批次“陈皮杨梅”全部置于卖场食品区销售货架上进行零售,零售价格为25.80元/瓶,共计销售了11瓶,销售总额为283.80元。故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9.60元。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陈皮杨梅”过程中,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向本局提供了供货商厦门万众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协议》,生产企业泉州市泉利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泉州市泉利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生产日期为2021-12-12的

“陈皮杨梅”《出厂检验报告单》,以及该批次“陈皮杨梅”的购进、销售记录台账。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在其卖场服务区张贴了《产品召回通告》,向消费者召回已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12-12的“陈皮杨梅”,截止目前无产品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2.当事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石慧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质的书证;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截至目前2022〕1

1号)和《财物清单》(黄市监物

〔2022〕11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陈皮杨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书证;5.《湖北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复印件各1份及《国

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24200000033300

64)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和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文书,并告知其提出异议和复检的权利的书证;6.抽样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涉案“陈皮杨梅”抽样情况的书证;7.《检验报告》(No

:2022CJ00049)1份,证明涉案“陈皮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鉴定意见;8.对受委托人石慧敏《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过程和违法经营额的陈述;9.不合格批次“陈皮杨梅”购进、销售台账记录2张及销售小票复印

件1张,证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数量和价格的书证;1

0.“陈皮杨梅”供货商厦门万众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协议》和生产企业

泉州市泉利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书证;11.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产品召回通告1份及张贴产品召

回通告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陈皮杨梅”采取了产品召回措施及整改措施的书证;12.《减免罚款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提出申请减免罚款的书证。以上证据经查证核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2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

2〕3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当事人

经营的“陈皮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

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

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知道所经营的“陈皮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该批次“陈皮杨梅”的进货来源,在知道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时,当事人及时发布了《产品召回通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

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陈皮杨梅”1瓶。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