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港区志志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AN5QP25
住所(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菜园村2-2号
经营者:黄金荣
身份证号码:4202031967XXXXXXXX
2021年12月6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对黄石港区志志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烟草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当场无法向执法人员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柜内发现:黄鹤楼(软蓝)11条、黄鹤楼(硬红)28条、黄鹤楼(软红)8条、黄鹤楼(硬银紫)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4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0条、黄鹤楼(硬奇景)11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5条、黄鹤楼(软珍品)2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南京(炫赫门)1条、红金龙(硬爱你爆珠)1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6条、黄鹤楼(硬1916)1条、黄鹤楼(软1916)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红金龙(硬新版)3条、红河(软88)1条、红金龙(软精品)2条,共计19个品种、120条卷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本案于2022年1月17日移送至本局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在南京路和消防路的3家店铺购买了上述19个品种计120条卷烟,此批次卷烟未销售被烟草部门查获,该批次卷烟未做记录台账,进货价格亦记不清。经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判定,上述19个品种120条卷烟均为真烟,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总价值为38520.00元。故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为385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1〕第76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1〕第0000648号)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关于黄金荣无证经营烟草案减轻处罚的意见函》1份,证明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书证;
4.当事人《结婚证》、配偶《疾病证明书》和《IC消费流水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配偶患有重大疾病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核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3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15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向本局提交了《关于黄金荣无证经营烟草案减轻处罚的意见函》,并提供了当事人配偶有重大疾病的的相关证明材料。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有立功表现,且当事人配偶患有重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当事人因病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 ,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8520.00元)20%,计人民币770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