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港区依惠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ERRU492
住所(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府路8号
经营者:郭焕明
身份证号码:4221271967XXXXXXXX
2021年11月23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对黄石港区依惠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烟草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当场无法向执法人员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柜内发现:白沙(硬新精品二代)(84)0.9条、红河(软88)(84)0.4条、红金龙(软精品)(84)0.3条、红金龙(硬蓝爱你)(90)0.4条、红金龙(硬新版)(84)0.7条、黄鹤楼(软红)(84)0.3条、黄鹤楼(软蓝)(84)0.7条、黄鹤楼(软珍品)(84)0.7条、黄鹤楼(天下名楼)(84)0.8条、黄鹤楼(硬8度)(84)0.7条、黄鹤楼(硬奇景)(84)0.7条、黄鹤楼(硬天下胜景)(97)1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90)0.6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84)0.8条、黄鹤楼(硬银紫)(84)0.8条、黄鹤楼(硬珍品)(84)1条、黄金叶(爱尚)(97)0.7条、黄金叶(喜满堂)(84)0.9条、黄山(硬记忆)(84)0.8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84)0.8条、娇子(软阳光)(84)0.9条、牡丹(软)(84)0.7条、天子(金)(84)0.7条、云烟(细支云龙)(84)0.5条,共计24个品种、16.8条卷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本案于2022年3月4日移送至本局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在附近店铺购买了上述24个品种16.8条卷烟,此批次卷烟未销售被烟草部门查获,上述卷烟未做记录台账,进货价格亦记不清。经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判定,上述24个品种16.8条卷烟均为真烟,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总价值为3629.00元。故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为362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1〕第75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1〕第0000586号)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核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3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629.00元)30%,计人民币1088.7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