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冶钢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146003312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汪可
根据《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1】4号)以及《投诉登记表》(编号:21420200002021083101668940),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冶钢集团有限公司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转供电的工商户收取电费超过国家核准的电价。检查过程中,该公司二级主管刘志杰全程陪同,现场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陈家湾转供电商户电费收取台帐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2套(每套4页21张)。刘志杰承认西塞山区陈家湾冶钢钢花苑门面属于当事人的产业,当事人主要负责房租收取、电费收取、水电、房屋维修等,共代收43户商户的电费。
2021年1月29日,当事人委托公司二级主管刘志杰来我局配合调查。刘志杰确认当事人2020年1月之前均是按照0.85元/度收取西塞山区陈家湾冶钢钢花苑门面商户电费,因为考虑到电损、日常线路维修、抄表员工资等,收支严重不平衡,所以从2020年1月开始将电费提高到1.2元/度。刘志杰承认当事人在对商户收电费的过程中,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且自2021年9月起,当事人已按国家核准的电价收取上述终端用户电费。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在向西塞山区陈家湾冶钢钢花苑门面43户商户收取电费过程中,收费标准为1.2元/度。按照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要求, 2019年7月1日至今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得高于0.7390元每度(含7%电损)。当事人存在未按照湖北省电网销售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单价高于上述国家核准的电价的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在收取西塞山区陈家湾冶钢钢花苑门面43户商户电费过程中,多收电费共计59132.64元。目前当事人已经和43家商户关于电费达成协议,退还多收价款,并向我局提交了《陈家湾地区门面电费退款确认函》43份,43家商户均在退款确认函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的书证;
2.《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1】4号)及相关移送材料1份,证明举报线索的书证;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2套(每套4页2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的现场笔录;
4.当事人提供的《陈家湾转供电商户电费收取台帐》1份、《陈家湾地区门面电费退款确认函》43份,证明当事人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及退还多收电费的书证;
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刘志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刘志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西塞山区陈家湾冶钢钢花苑门面所有者,进行转供电电费收取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自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向陈家湾转供电商户收取电费价格均高于同期省物价主管部门制订的电费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的规定,构成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全部退还多收价款,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全部退还多收价款等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5913.2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