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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32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3-31

当事人:黄石市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2X0DXC

住所: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349-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


根据《2021年全市转供电收费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以及《投诉登记表》(编号:21420200002022011901953793),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对黄石市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转供电的工商户收取电费超过国家核准的电价。检查过程中,该公司经理杨熙文全程陪同。2月21日,杨熙文向我局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电费收费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对终端用户“老年娱乐中心”开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1页,对终端用户“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8页,其开具的电费收据上面显示有电费单价为1.0元每度和0.85元每度。杨熙文称收费高于政府定价是因为多收费用中包含有电损、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

2月25日,杨熙文来我局接受调查,杨熙文确认当事人对黄石市西塞山区月桂花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代收7户商户的电费,且对商户收取电费单价高于政府定价。杨熙文提交了当事人2109.1-2022.1转供电电费统计表1份,统计多收电费为32986元。3月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海霞来我局接受调查。刘海霞称已退还了多收电费,并提交了当事人与上述7户商户签订的转供电退款协议书和门面转供电协议。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在向黄石市西塞山区月桂花苑小区7户商户开始收取电费,收费标准为0.85元/度、1.0元/度。按照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要求, 2019年7月1日至今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得高于0.7390元每度(含7%电损)。当事人存在未按照湖北省电网销售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单价高于上述国家核准的电价的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在收取黄石市西塞山区月桂花苑小区7户商户电费过程中,多收电费共计32986元。目前当事人已经和7家商户关于电费达成协议,退还多收价款,并向我局提交了《转供电退款协议书》7份,7家商户均在退款协议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的书证;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给终端用户“老年娱乐中心”、“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收据复印件29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收取电费过程中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行为的现场笔录;

3.当事人提供的黄石市西塞山区月桂花苑小区2019.1-2022.1转供电电费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的书证;

4.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的书证;

5.当事人与商户签定的转供电退款协议书、门面转供电协议各7份。证明当事人与7户商户达成退款协议并改正违法行为的书证;

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杨熙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杨熙文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物业服务经营者,进行电费收取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自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向终端用户转供电过程中,向黄石市西塞山区月桂花苑小区业主收取的电费高于政府定价,存在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的规定,构成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全部退还多收价款,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全部退还多收价款等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3298.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