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37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4-04

当事人:西塞山区爱民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8UW504X

住所(住址):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88号一门爱民小区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小猛

身份证号码:4211251969XXXXXXXX


2022年1月11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42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真伪感官鉴定该42条卷烟均为真烟,其核价价值为7567元。该案于2022年2月24日移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化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家用电器销售;烟酒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因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从正规渠道进购卷烟,便其从其他烟草经营户购进了42条卷烟准备对外销售。2022年1月11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待售的42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该批烟草制品经烟草部门鉴定均为真烟,核价价值为7567元。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系个人经营,声称未建立财务账目和购销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75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2]第18号)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3.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事实的书证;

4.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的书证;

5.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2]第2200058号、黄烟直存通[2022]第2200059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的书证;

6.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卷烟的价值的书证;

7.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卷烟为真烟的书证;

8.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2020〕144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曾经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3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曾于2020年11月4日因无证经营烟草受到过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其进购卷烟尚未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26.8元(违法经营总额的4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