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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47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4-15

当事人: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078935885Q   

经营场所:黄石市花湖大道33号2栋一单元301室

负责人:周祥书


2021年5月,本局根据万达公寓业主提供的举报材料及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移送函》核实到,当事人存在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2021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政府定价收取电费,并提供电费收取相关材料。本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间,本局调取了相关书证,对当事人相关负责人和部分商户制作了询问笔录。                             

根据省物价局鄂价环资〔2018〕41号、鄂价环资〔2018〕65号、鄂价环资〔2018〕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用电电价在2018年4月1日由0.8700元/千瓦时降价至0.8444元/千瓦时、在2018年5月1日由0.8444元/千瓦时降价至0.8251元/千瓦时、在2018年9月1日由0.8251元/千瓦时降价至0.7830元/千瓦时。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价格〔2019〕121号、鄂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用电电价在2019年4月1日由0.7830元/千瓦时降价至0.7577元/千瓦时、在2019年7月1日由0.7577元/千瓦时降价至0.6907元/千瓦时。

经查,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以商户先缴费充卡再插卡用电的方式对黄石万达公寓楼、万达室外步行街及万达写字楼共计1950户商户供电。自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价格是1.25元/度;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价格是0.7800元/千瓦时,同时加收综合管理服务费是0.2200元/千瓦时;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价格是0.740元/千瓦时,加收综合管理服务费价格是0.220元/千瓦时;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19日,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价格是0.660元/千瓦时,加收综合管理服务费价格是0.180元/千瓦时;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9月6日,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价格是0.720元/千瓦时;2021年9月7日起,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电费价格是0.6907元/千瓦时。

另查,当事人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有三个客户编号,电压等级均为10千伏。在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31日、2018年9月29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8月8日、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向国网黄石供电公司缴纳一般工商业用电(10千伏)电费的价格分别是0.8312元/千瓦时、0.7928元/千瓦时、0.7622元/千瓦时、0.7442元/千瓦时、0.6783元/千瓦时、0.6437元/千瓦时。因此,国网黄石供电公司在上述五次降费时间节点后按照政府定价向当事人降低价格收取电费,当事人却没有在降费时间节点把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红利传导到各商户。

在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的同时,以电量为基础同时收取了0.220元/千瓦时或0.180元/千瓦时的综合管理服务费。根据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称,在电费中加收的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提供转供电的代收代缴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与万达公寓楼、万达步行街及万达写字楼商户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并未制定转供电电损费用、代收代缴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的收费标准。

2021年11月,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2018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向万达公寓楼、万达商业街及万达写字楼共计1950户商户收取电费的明细表。经查,在2018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向万达公寓楼578家商户提供电量为3572786千瓦时,收取电费金额为3394339.78元;向万达商业街595家商户提供电量为6523761千瓦时,收取电费金额为6127601.55元;向万达写字楼777家商户提供电量为1973647千瓦时,收取电费金额为1839887.96元。按照政府制定的一般工商业转供电收费标准,加上上限7%的供电损耗计算,当事人向万达公寓楼578家商户多收取电费金额为626204.10元;向万达商业街595家商户多收取电费金额为1166194.87元;向万达写字楼777家商户多收取电费金额为339448.00元。综上,在2018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向使用其转供电的1950家商户多收电费款金额合计为2131846.97元。

2021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的2131846.97元电费款退还给相关商户。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向1950户商户清退、抵扣电费差价款的退费协议书,由相关商户签字确认。当事人已将多收电费差价款2131846.97元以抵扣电费的形式全部清退到位。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黄石万达公寓楼、万达室外步行街及万达写字楼商户进行随机现场回访,共回访了23家商户,均表示当事人以将多收的电费款充值到商户电卡的形式清退了加收的电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的书证;

2.当事人委托书、被委托人李胜斌、彭霞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格的书证;

3.《案件线索移送函》(港市监移字〔2021〕11号)、《案件线索处理审批表》、《投诉举报信》各1份,及举报人提供的电费发票复印件6张,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的书证;

4.《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责改字〔2021〕1063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书证;

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1〕1030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转供电收费相关材料的书证;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1〕1031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转供电收费相关材料的书证;

7.《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问〔2021〕60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询问调查的书证;

8.对被委托人彭霞枝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9.对万达公寓业主的《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收取电费违法事实的书证;

10.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的发票复印件19张,证明国网黄石供电公司按照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时间向当事人降价收取电费的书证;

11.当事人提供的部分业主缴纳电费的发票复印件23张,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向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价格情况的书证;

12.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5月-2021年7月黄石万达公寓电费差价明细表”,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向万达公寓楼商户超出政府定价多收取电费金额的书证;

13.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向万达步行楼及万达写字楼商户退电费差价明细表,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向万达步行楼及万达写字楼商户超出政府定价多收取电费金额的书证;

14.当事人提供的《黄石万达广场物业数据》和《关于黄石万达公寓楼、商铺底商和写字楼电费统计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转供电商户户数及多收电费差价款金额的书证;

15.《黄石万达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3份,证明当事人与业主关于电费收取达成相关协议的书证;

16.《责令退款通知书》(黄市监责退〔2021〕6号),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对多收电费差价款进行全额清退的书证;

17.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黄石万达开展电费清退公告》1份及张贴公告的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公告清退电费差价款的书证;

18.当事人提供的电费清退公告、张贴照片打印件及关于黄石万达转供电电费清退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多收电费款进行清退的书证;

19.当事人提供的电费清退明细表及与业主签订的关于清退电费款的协议书1950份,证明当事人将多收电费款已全部清退的书证;

20.武汉天源物业清退电费差价款情况回访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部分业主进行电费差价款清退回访情况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听告〔2022〕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收取电费时加收综合管理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了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已全部清退或抵扣多收的电费款,已按照国家定价标准收取电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处违法收取费用0.2倍、计人民币426369.39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