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53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4-19

当事人:下陆区鑫东有机膳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0MA48H0XB4E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202040001952

负责人:曹烨

住所:团城山桂林南路至尊门第C1号

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


按照《2021 年黄石市食品安全稽查抽检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2021 年 12 月 14 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鑫东有机膳食馆使用的餐具梅花盘(抽样单编号:DC21420200482030024)、平盘(抽样单编号 DC21420200482030022)、长盘(抽样单编号:DC21420200482030023)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 年 2月 20日,我科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上述餐具抽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梅花盘(No:22202113225)、平盘(No:22202113229) 、长盘(No:22202113227)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2 年 2月 21 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件后对该次抽样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无异议。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委托处理此事的该店店长罗晓东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并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系2022年1月7 日登记成立的从事餐饮服务企业经营者,具有热食类食品制售合法经营资质。按照《2021 年黄石市食品安全稽查抽检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2021 年 12 月 14 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鑫东有机膳食馆使用的餐具梅花盘(抽样单编号:DC21420200482030024)、平盘(抽样单编号 DC21420200482030022)、长盘(抽样单编号:DC21420200482030023)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 年 2月 20日,我科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上述餐具抽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梅花盘(No:22202113225)、平盘(No:22202113229) 、长盘(No:22202113227)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2 年 2月 21 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件后对该次抽样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习培训、增配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规范清洗消毒保洁操作等方面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另查明,2020年4月27日,因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行政罚。(黄市监当罚2020023号)

还查明,2020年7月20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单位抽检了其自消毒的5种餐具,检测结论均为大肠菌群项目符合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黄石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各3份及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案案件来源、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文书及抽检样品不合格的书证。

2.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4.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过程和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无异议事实的书证。

5.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当场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罚2020023号)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于2020年4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的书证。

6.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书证。

7、《黄石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5份,证实当事人于2020年7月接受餐具抽检和其自消毒餐具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正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4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5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深刻认识错误,主动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因当事人在2020年4月接到警告行政处罚后于2020年7月重新接受抽检并合格,所以认定其无拒不改正的情形。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黄石工商银行石料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