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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67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5-16

当事人:黄石市伊家人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674210978

住所:湖北省黄石沿湖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邹小琼


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百货、土产日杂、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服装、鞋帽、床上用品、针纺织品、化妆品、蔬菜、水果、水产品、金属材料、装饰材料、电线、电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机电产品、工艺品、钢材、文化用品、钟表眼镜、卷烟、雪茄烟、食盐、黄金、珠宝、玉器;柜台出租。(涉及行业许可持证经营)

2022年3月8日,本局接到举报,称在黄石市伊家人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单晶冰糖外包装上的执行标准为QB/T1173,该标准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废止,但该冰糖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10月15日。2022年3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共有该类冰糖60袋。执法人员依法对外包装标示产品标准“QB/T1173”、“QB/T1174”的冰糖(共50袋,以下简称涉案食品)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2年3月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3月22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销售票据等资料。2022年4月24日,本局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分别由武汉市广合鑫商贸有限公司、黄石市江华食品有限公司等2个厂家生产,共6个批次。其中,武汉市广合鑫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糖共17袋,分别为:1.外包装标识产品标准为QB/T1173的“君佳缘”牌单晶冰糖(300克/袋,批次2021/10/15)6袋,销售单价6元/袋;2.外包装标识产品标准为QB/T1174的“君佳缘”牌土冰糖(400克/袋,批次2021/10/18)3袋,销售单价9.5元/袋;3.外包装标识产品标准为QB/T1174的土冰糖(260克/袋,批次2021/10/15)8袋,销售单价6元/袋;黄石市江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糖共33袋,分别为:1.外包装标识产品标准为QB/T1173的“江铃”牌单晶冰糖(268克/袋,批次2021年5月18日)7袋,销售单价5.9元/袋;2.外包装标识产品标准为QB/T1174的“江铃”牌老冰糖(300克/袋,批次2021年5月18日)11袋,销售单价6.8元/袋;3.外包装标识产品标准为QB/T1174的“江铃”牌土冰糖(300克/袋,批次2021年5月8日)15袋,销售单价6.8元/袋。涉案食品总货值330.6元。武汉市广合鑫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7袋涉案食品实际执行的产品标准为《冰糖》国家标准(GB/T35883-2018)。黄石市江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3袋涉案食品实际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法核实(该公司已于2021年12月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购进武汉市广合鑫商贸有限司生产的涉案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黄石市江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食品未查验其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根据当事人销售同类食品价格计算,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30.6元,由于当事人冰糖销售记录未区分生产厂家和批次,无法确认涉案食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上标注的“QB/T1173”、“QB/T1174”两项产品标准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废止,废止日期为2021年4月1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视频1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视频资料;

3.对当事人下达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不合格食品数量及程序的书证;

4.对当事人下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等情况的书证;

5.涉案食品供货商西塞山区盛达食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胡盛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的书证;

6.涉案食品生产厂家武汉市广合鑫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彩色打印件各1份、负责人刘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4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的书证;

7.涉案食品生产厂家武汉市广合鑫商贸有限公司标签不合格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食品来源及原因的书证;

8.涉案食品供货商黄石市云凤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曹卫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的书证;

9.当事人提供涉案食品进货单4份,6类冰糖销售小票37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书证;

10.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经营及整改措施等情况的当事人陈述;

11.当事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对被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等情况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6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君佳缘”牌冰糖现行使用冰糖国家标准(GB/T35883-2018),但其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标准是单晶体冰糖标准(QB/T1173)和多晶体冰糖标准(QB/T1174),并非其实际执行的产品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0项“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标签、说明书是重要的食品安全管理载体,“君佳缘”牌冰糖外包装产品标准标识错误,直接影响消费者对产品品质及安全性判断,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外,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生产商黄石市江华食品有限公司的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认识错误态度好,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交整改报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涉案食品冰糖50袋(货值金额330.6元);3.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