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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73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5-18

当事人:开发区兴达汽车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A2XHTXN

经营场所:黄石市迎宾大道19号黄石物流中心

经营者:纪昌华

身份证号码:4202211965XXXXXXXX

2021年12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黄石港区迎宾大道19号黄石物流中心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初步判定,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存放的24件“潍柴”“重汽”汽配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本局依法对涉嫌侵权产品予扣押,并于2021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武汉万宇汽配销售中心。采购了28件“潍柴”“重汽”汽配产品。至案发当日,28件“潍柴”“重汽”品牌起动机和发电机,已销售4台。2021年12月7日、2022年1月24日经“潍柴”“重汽”商标持有人鉴定,当事人被扣押汽配产品为侵权产品。经统计,当事人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910元,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9600元,违法经营额合计10510元。当事人长期从事汽配销售服务,对重型汽配有一定认知。能从外观、做工、价格等方面区分侵权产品,且被查获汽配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格,进货渠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合法取得商品的情形,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权“潍柴”“重汽”汽配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汽(济南)后市场智慧服务有限公司执照复印件各1份、授权书5份,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投诉书2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投诉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2.《立案审批表》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的书证;

3.《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各1份、《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现场情况以及依法告知当事人“潍柴”“重汽”汽配鉴定结果的事实。

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第31976109《商标注册证》,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第5825854号、5066126号、5825827号、5825853号、5826088号《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及第9093528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潍柴”“重汽”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性及商标持有情况事实的书证;

5.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6.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单据4份及销售单据2份,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潍柴”“重汽”汽配事实、经过的书证和当事人陈述;

7.对其他客户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潍柴”“重汽”汽配事实的其他证人证言;

2022年5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石市监罚告〔2022〕6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权“潍柴”“重汽”其汽配的行为,侵犯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第31976109号)以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号:第5825854号、5066126号、5825827号、5825853号、5826088号、9093528号)。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潍柴”品牌汽配产品18件,没收侵权的“重汽”品牌汽配产品6件。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