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港区江海纯谷酒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8RD5572
营业场所:黄石港区延安路金帆有限公司宿舍楼底层
经营者:李水江
身份证号码:422324197609XXXXXX
2022年4月7日,本局收到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ZJ20220084),显示当事人经营的50%vol白酒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50%vol白酒为散装白酒,存放于酒坛内,外包装仅贴有“酒”,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根据当事人笔录陈述,该批白酒是当事人用粮食酿造,当事人仅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经调查,当事人酿造的白酒对外销售时,未在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2022年3月10日,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声称为50%vol白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白酒的酒精度不符合当事人声称的酒精度,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生产20㎏该批白酒,已销售12.5㎏,销售价格为30.00元/㎏,货值金额为6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身份确认的书证;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DC22420202492730084)一份,证明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事实的书证;
3.《检验报告》(№:ZJ20220084)一份,证明当事人声称为50%vol白酒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书证;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提出异议和复检的权利的书证;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6.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关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的书证。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2年6月16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听告字〔2022〕111号)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未按照规定标示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示相关信息的。”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